某市某开发区建有某综合贸易市场,2013年李某等15户商户,到该贸易市场集资建房(或买卖)从事农贸经营活动,在创收的同时,也能维持一家人的生活开销,李某等商户也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如今,多年过去,贸易市场依旧人来人往,只是市场周围的设施、设备经过岁月的洗礼后变得有些陈旧。
2020年,某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城市规划的推进和环境整治的需要,将这里划为了棚户区改造,李某等15户商户的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内。
该区管委会表示,给每户商户X千元/平米的货币补偿,李某等15户商户听到这个消息后,很是愤怒,对拆迁补偿非常不满意。原因是:当地周边的商铺普遍价格已经达到X万元/平米。商户们认为补偿差价太玄虚,如果他们的房子被拆迁了,不仅拆迁补偿款少,而且损失惨重,无家可归。况且,该区管委会有这个拆迁权利吗?
为不让自己吃大亏,李某等15户商户决定寻求法律帮助,后来,他们找到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请求英淇律师出面解决此事。
李某等15户商户来到英淇律所,负责征地拆迁的律师接待了他们,听完这些商户的陈述,英淇律师给他们普及了关于拆迁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也给他们出谋划策,提供解决方案。
英淇律师认为:
首先,补偿不合理。补偿款实属太低,更别提按照法律规定参考“周边商铺”的价格了;
其次,作出征收决定的主体不适格。根据法律规定,征收主体应该是市、县级人民政府;
最后,其房屋下的土地仍为集体土地,并未被政府征收转变为国有土地,所以,其管委会无权作出征收决定。
李某等15户商户听取英淇律师的介绍后,恍然醒悟,决定委托我所律师为他们维权。
此案的关键问题来了!
既然征收方的主体不适格,那么有必要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根据案情,英淇律师没有一上来就开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而是根据该区管委会的政府信息公开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在收到该区管委会反馈的公开信息内容后,针对其征收决定向市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
那么,关于“房屋征收”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因此,作出《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主体应该是市、县级人民政府,被申请人不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无权作出《征收决定》进行征收。
最后,根据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市政府认为,该区管委会的征收决定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因此撤销了该区管委会作出的征收决定。
根据以往我们的一些胜诉案例可以看到,通过向政府部门提出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等,可以确定政府部门是否存在行政违法行为,以便及时制止强拆行为的发生。然而,现实生活中,可能有很多拆迁户遭遇强拆时,不知道该如何维权,此时就需要律师出面来解决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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