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怎么开口,没有合适的教材,几千年以来重“礼”的儒文化影响。使得性教育在我国始终处于比较尴尬的地位,许多父母都无法开口跟子女谈这些话题,而学校、老师对此也是寥寥几句匆匆带过。但人总是要成长的,缺乏正确途径引导,令这一领域对未成年人有一种独特的诱惑。加上各种信息良莠不齐,一些未成年人便走上了歧途。

偷看、偷尝禁果屡见不鲜,甚至是早孕、色情犯罪......此前,辽宁便发生过一起类似的案例——案例:14岁女孩与12岁男孩玩耍时怀上身孕,辽宁这个案例该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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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发生在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某村,该村有个女孩叫小丽,生于2005年。为了给女儿更好的生活条件,小丽父母常年在外打工,遂将她托付给了同村邻居张老太。给予张老太伙食费,张老太每次做饭时,都给小丽捎上一份。平日里也多看顾些,可没想到的是,这一托付反倒托付出了问题。2019年7月15日,小丽父母结束务工,回家暂住一段时间。

母亲惊讶的发现,几个月没见,女儿有些异常。时常恶心呕吐,很容易疲倦,肚子大得不正常。她是怀过孩子的,立即意识到,女儿该不会是怀孕了吧?便从村妇女主任那儿拿了验孕试纸,一测发现,小丽确实是怀孕。这个消息,对于小丽母亲来说如晴天霹雳一般,她不明白才刚满十四岁的女儿怎么会怀上孩子?她肚子里的孩子又是谁的?强迫还是自愿?

几经询问,小丽父母才明白了缘由,孩子是张老太外孙小东的。小东也是个留守儿童,父母外出打工,将他托付给了外婆。他比小丽小两岁,年纪差不大,加上小丽父母对张老太的嘱托。两个孩子便经常在一块儿玩耍,五个多月前的一天,小东拉着小丽去村东边没有人的树林玩耍。小丽没有多想,谁知等到树林,小东强行与她发生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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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比他大两岁,可女孩的力量比男孩弱,小丽拼命挣扎也没能挣扎开。没有人教育过她,面对这种事应该怎么办,她也不知道、不敢把这件事告诉父母。担心父母生气,担心父母担忧,只好保持了沉默。然而她的沉默,换来的却是小东的得寸进尺,此后小东又多次对她实施了侵害。一来二去,小丽便怀上了孩子,她自己并不知道这件事。

小丽父母简直难以置信,立即找到小东对质,并联系了小东父母。起初,张老太破口大骂,坚决不承认有这回事。不过禁不住小丽的指认,小东承认,自己确实跟小丽发生了关系。但他表示这是小丽自愿的,并推翻小丽的说法,称最开始是小丽找上他做这种事的......其实谁先提出的并不重要,因为在发生关系时,小丽还没满14周岁。

根据法律规定:JY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QJ论,从重处罚。也就是说,无论小丽当时是否自愿,小东的行为都已经构成QJ罪。按理说,他是要接受刑事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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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在于,小东在事发时也才12岁,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情节恶劣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承担刑事责任。所以,要求他承担刑事责任不太可能,即使报警也很难立案、起诉。立案的前提条件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当然,这不是说小东就可以置身事外,完全不需要承担责任了。不到年龄,不负刑责,却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七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当确定小丽怀孕,小东是致小丽怀孕的元凶,小东的父母与小丽父母达成协议:小东带小丽去医院打胎,打胎医药费由小东家长承担,出院以后出现一些后果由女方自负。此外,出院后,小东家赔偿小丽10000元整,并约定了赔偿给予的期限。2019年7月16日,两家人一同带着小丽去沈阳某医院,经给予米非司酮联合米索前列醇片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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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天后,小丽引产引流一男死胎,医院给予了促宫缩及对症治疗。2019年7月23日,小丽打胎完成,出院。但是在约定期限到了之后,小东家并未按照约定,给予医药费与10000元赔偿。小丽父母只好把小东一家起诉至法院,这下,他们又翻脸不认人。称孩子不是小东的,在打胎后,双方都没有要求保留流产胎儿。也没进行DNA鉴定,胎儿被医院处理了。

小东父母以为,没有DNA鉴定,也不进行有无性能力的鉴定。就不能认定孩子是小东的,即使告上法院,也不必再给这笔钱了。可是他们忘了,他们当初是签订了协议的,根据这份协议便可以认定是小东导致小丽怀孕。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法院认为小东的监护人应予赔偿。判决:小东赔偿小丽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7万余元。

不想担责,不想出钱,那就应该教育好自己的儿子!

《案例:15岁女孩与12岁男孩玩耍时怀上身孕,辽宁这个案例该咋判?》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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