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到2022年将近两年的时间,广西的潘女士都被困在一场官司里无法脱身,只因为她对不法侵害进行了反抗,只因为她没能让歹徒得逞。

时间回到2020年的5月27日,当天晚上,潘女士接到一个同事的邀请上门聚餐,因为和另一名同事王某正好走在一起,两人便约着一起过去,王某是公司的老员工,家里孩子和潘女士都差不多大小,平时为人也和蔼,潘女士对他印象并不差。

当天晚上,因为对酒精过敏,潘女士没有喝酒,就意思一下喝的橙汁。但王某不知道怎么了,在餐桌上来者不拒,喝了半瓶白酒后又开始倒啤酒,想着明天还要上班,请客的同事赶紧抢下了王某手上的酒瓶,但由于席间王某摄入酒水实在太多,嘴上说着没关系,走路却踉踉跄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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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借着对醉酒同事的关心,散席后,潘女士开车将一个个人送回了家里,王某因为离潘女士家最近,最后被送到小区外面,别的同事好歹可以自己走回去,王某却意识不清依旧有些迷迷糊糊,潘女士有点担心,干脆停好车后下车扶着对方,一边打电话叫他家人来接,一边扯着王某往小区里头走。

潘女士的一切行为都是出于好心,可谁料王某却在迷迷糊糊中对潘女士产生不轨之心,他借着酒精扑向潘女士,多次要求搂搂抱抱,甚至还妄图猥亵,潘女士也察觉出来点不对劲,在王某再次冲上来的时候,一把将其推开,可谁料王某正好没站稳,直直就倒在了地上,随后昏迷不醒。

见状,潘女士并未将其丢弃在路边,多次喊叫没有反应后,潘女士将其送往了医院。

经医生诊断,王某脑部由于受到严重撞击,导致颅骨骨折,颅脑损伤,情况危急,潘女士垫付了治疗费用后,医生对王某进行了全力抢救,可13天后,却依旧因为病情恶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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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当天还和自己通话说要出去和同事吃饭的丈夫,晚上就躺到了医院不省人事,最后撒手西去,这一系列的事情让王某家属难以接受,在了解情况后,王某家属认为,王某受伤的根本原因就是潘女士带有恶意的推倒,作为直接行为人,潘女士应当付全责。

潘女士承认自己确实有推倒对方的动作,可一切不过是为了保护自己,试问,有谁在遇到一个醉汉骚扰时能保持完全无视的平静状态。为了解决整个事情,潘女士拟定了一个协商方案,对于王某的死亡,她愿意赔付5万元,加上前面的垫付的钱都一并算作赔偿。

但面对潘女士提出的方案,王家人并没有接受,他们觉得5万一条人命简直就是开玩笑,直接将潘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7万元。

案子闹到法庭上,潘女士的态度也格外强硬,她觉得自己就是正当防卫,难道反抗别人的恶行也成了一种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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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规定本身来看,正当防卫是一种典型的自我防卫行为,防范的是别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这种自我防范的行为在法律中是支持的,因此在我国《刑法》在第二十条有着明确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潘女士将自己行为定性为“正当防卫”,也就证明了她并不认为自己有任何过错,但是正当防卫本身的认定其实十分复杂,并非口头上的几句辩白。

第一、在案件的整个过程中必须有不法侵害的发生。

本案中,潘女士在送醉酒同事回家过程中,被同事试图侵害,在这个时候,很明显处于弱势的潘女士为受害人,骚扰行为已经侵犯到了潘女士的人身利益,符合“正当防卫”发生的环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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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进行防卫行为。

本案中潘女士实行防卫行为的时间为王某对其进行又一轮骚扰时,她的行为是对王某行为的阻止,而并非在不法侵害已经完结后,对对方的报复。

第三、不能超过一定限度。

潘女士进行防卫的手段为推搡,这是人在遭受侵害时,本能的动作,且在一般人的认知中,几乎不会认为推搡等于杀人,潘女士也无法预料到最终的眼中后果,与其说是认为故意,不如说是一场意外。

因此从整体上来看,潘女士的行为应当属于“正当范围”而非王某家属所说的报复性故意伤害行为,且在事发后,潘女士积极履行了自己的救助义务,并非弃之不顾,因此最终潘女士取得了整场案件的胜利,法院驳回了王某家属的全部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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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非常明了,可谁也没想到王某家属如此厚颜无耻,竟然再次提起了之前潘女士给出的协商条件,想着蚊子再小也是肉,上门索要五万块,对此,潘女士只回答了一个字——“滚!”

控制不了自己酒后的行为就不要饮酒,酒后乱德,自己没了性命,还害得他人官司缠身。小小的一个摔倒竟然要了人命,或许这就是天命,谁也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个最先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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