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榆林,一货车司机被警方列为吸毒人员,但该司机坚持自己是被冤枉的,经过多年投诉后,当地警方给他转账10万元并为其更换驾驶证,但自己被列为吸毒人员的记录却永远无法消除。
曲先生曾经是陕西某化工集团的一名货车司机。当年他和单位发生劳资纠纷,车队队长报警,警察将他带走。
可就当纠纷处理完,曲先生要离开派出所时,警察告诉他交500元罚款,曲先生就要凭证,警察不给,随后发生了肢体冲突。他被5名警察带到卫生间,让他配合尿检。
民警在尿液取样后,将样本拿走,自己被人看着留在卫生间。过了一会儿,一名警察手拿一份尿检片,对他说,你属于咖啡因吸毒人员。
曲先生被吓出一身冷汗,解释说自己从没吸过毒,当天都没吃饭,就喝了两杯茶,自己有胃病、腰肌劳损长吃药,是不是药物原因。民警不听他的解释,就要他说出在哪里吸的毒。
自己就没吸过毒,无法配合民警做笔录,警察就和他一直耗着,最后民警说,你只要签字就可以走。
没办法,曲先生就签字按了手印。按完手印后,又要他交2000元的毒品检测费,他就要求出具收费凭证,警察就没有再提毒品检测费的事。
后来,曲先生继续在榆林市当货运司机,但是每次跑长途入住宾馆,就会有民警找到他,让他做尿检。
刚开始一两次,曲先生还以为是巧合,但是在一次到车管所审车时,工作人员告诉他说,根据公安网显示,你是一名吸毒人员,驾驶证可能随时会被注销且不能升驾。
随后,曲先生向有关部门提交了申诉材料,但从未得到答复。
次年,曲先生驾照满20年,需要更换驾驶证,但车管所说他有吸毒记录,无法换证,曲先生是个司机,没驾驶证,自己就失业了。
曲先生为了证明自己从未吸毒,四处打听,最后在朋友的推荐下,在北京高新医院博睿质检中心做毒物鉴定。
最终的检测报告显示,曲先生的检材中未检测到咖啡因及苯丙胺类、阿片类、氯胺酮等毒品。
但是当曲先生将这份权威的检测报告交到县纪委、公安局、市公安局等多单位后,得到的答复都是不认可该毒检报告。
没多久,因到期无法更换驾驶证,曲先生失业了。
曲先生说,他维权2年时间,就算省公安厅督查总队在调查后,都没有结果,自己只会开车,失业两年了,他四处维权,有时候连路费都拿不出来。
实在没办法了,曲先生就在短视频平台发布了自己的遭遇,得到广大网民的关注,形成网络舆情后,有警方的一名领导联系他,希望和他商量解决该事情。
后来,曲先生和某县公安局一行人见了面,对方承诺给他10万元作为补偿,并帮他更换驾驶证,并承诺帮他更换驾驶证。10天以后,曲先生在某车管所,领到了一本换新的驾驶证。
1、某派出所用尿检板检测曲先生的尿液直接认定曲先生为吸毒人员,是否真如他们说的,合法合规?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第10条,被检测人对现场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检测结果之日起的三日内,向现场检测的公安机关提出实验室检测申请。
按照该程序规定,曲先生现场已经对派出所现场检测结果有异议,但是该所民警并没有告知曲先生可以申请实验室检测的权利,也没有告知曲先生认可该尿检结果后的后果。
而在司法实践中,尿检板、毛发初筛仪的检测结果因为其初筛属性,可靠性较低,假阳性率较高,所以都不能作为直接证据而被法庭采纳的,应该进一步通过特定技术进行检测。
本案中,某派出所仅凭借一份现场尿检结果,作为做出行政处罚的依据,从程序上讲,该执法行为是有严重问题的,甚至是违法的,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该确认吸毒人员的行政处罚应属无效。
2、如果该治安处罚最终被定性为违法,曲先生是否可以寻求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4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具有造成财产损害的违法行为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所以,若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出现错误的,并侵犯了当事人经济利益时,当事人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或者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诉讼。
本案中,曲先生的驾驶证到期,因为被警方错误的治安处罚过,进而被列为吸毒人员,造成曲先生无法换领新证,本质上也是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由于该行政处罚,造成曲先生唯一谋生的技术被剥夺,无法继续开卡车挣钱,其实就是损害了曲先生的财产权,曲先生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最后,作为具有强制权利的行政机关,一定要带头学法、用法,坚持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切不可任性用权。
曲先生的遭遇发生的比较早了,我想经过了两年多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查处了政法队伍中的一些顽瘴痼疾,肯定会使政法队伍的精神面貌、业务能力都会有质的飞跃,希望不要再发生影响政法机关公信力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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