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谚语中都认为得失是相对应的,你得到了什么就必定会失去什么,对于一些铤而走险获取大量财物的人来说,他们相对应失去的可能就是自由或者生命。虽然道理是这么说,但却很少有人接受教训。

北京的盗窃女惯犯张红在一次次得手下,沉迷于不劳而获,她忘记了和回报对应的巨大风险,直到在又一次盗窃中,被屋主鲍某求抓住,她原以为自己的胆量已经够大,却没有想到鲍某更加用心险恶,不仅当场将其侵犯,还拍下她的隐私照片,威逼开房65次,让女小偷苦不堪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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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案发时才21岁,可她的盗窃史却从小学时就已经开始,俗话说得好,小时偷针,大时偷金,小的时候也只敢偷偷父母零花钱的张红,初中毕业打工后就开始偷同事和室友的钱财,甚至多次偷窃厂子里的产品换钱。

事后,张红发现并没有人发现,于是更加猖狂,将原本的副业当成了主业,每天晚上游窜各个小区,张红最爱闯空门,虽然得手的东西没有那么多,但是比较安全。

2008年,张红盯中了北京大兴区榆垡镇胡林村的一间民房,她多次踩点确定里面晚上一般没有人居住。于是在9月23日的晚上,她带着自己的工具,破窗而入,在确定屋子里无人后,张红开始在各个屋子里搜刮,没有找到现金,只发现了一张存折,屋里太黑,她也没法看清上面的数额,不过即便数额再多,对于没有密码的她来说,拿在手上也不过是张破纸,她骂了一句就将存折丢开,正准备再继续搜寻时,屋子门口突然传来动静,她来不及躲开,就被突然打开的灯光晃了晃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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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某站在门口看着被翻得一团糟的屋子和骤然出现的陌生人,自然什么都明白了,他猛地扑上去将张红控制住,张红也一下子慌了神,想要逃跑,可男女差距在此时成了压倒性的优势,即便鲍某已经六十几岁,依旧一下子逮住了张红。

被衣物捆住了手脚的张红如同被逮住的兔子,没了任何施展拳脚的机会,鲍某一把扯下了张红蒙脸的丝巾,发现这女小偷竟然还长得不错,顺着脸往下看,身材也不错,脸上满是倔强,这种不服输的样子瞬间引发了鲍某的兴趣。

原本想着将人交给警局的鲍某一下子改变了主意,他色眯眯地靠近张红,开始上下其手,为了刺激,他甚至还用手机拍下了张红的隐私照,用以威胁。在鲍某的逼迫下,张红只能委身,事后,鲍某并没有禁锢对方的自由,只打听清楚了她的联系方式和住址,以掌握其盗窃证据以及隐私照为由,威逼张红和其保持情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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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年丧偶的鲍某太久没享受过夫妻生活,张红的出现让他有了发泄的渠道,他要求张红随叫随到,一年多的时间里,张红被“传召”了六十五次,每次都让她生不如死,可她没哟办法反抗,因为对方出口就是要她身败名裂,要她去坐牢。

为了彻底逃脱法律的制裁,鲍某甚至多次要求张红写下自愿发生关系的纸条,作为二人“两情相悦”的证据。

有了这个所谓的“自愿书”在手,鲍某不仅对张红进行非法行为,甚至还想着让张红带着她的其他同事供其享用,张红虽然是一个小偷,但是这并不代表着她没良心,因为张红不乐意,鲍某将张红痛打了一顿,看着张红依旧不乐意配合,只能放弃。

因为受伤,鲍某有很长一段时间没有再来骚扰她,在这段时间里,张红想明白了一切,她觉得自己确实算是咎由自取,但是自己的同事和朋友确实无辜的,鲍某没有底线,有这样的想法并不会只有一次,为了让他不再祸害其他人,最好的办法就是将他的行为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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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张红决定报案,她独自一个人站在警局面前踌躇不已,虽说已经下定决心要揭穿他人,可她终究还是没做好自己也被法律制裁的准备。思来想去之后,她还是踏进了警局。

张红逻辑清晰地说出了自己所遭遇的一切,还提供了自己之前刻意留下的内裤,上面有鲍某的DNA残留。民警接到报警后很快将鲍某传唤,6月10日,警方正式对鲍某进行逮捕,在审讯中,鲍某承认了自己用视频等控制逼迫张红的事实,但他依旧拿着张红偷盗的事情,认为自己不过是正当防卫,但在法律中就没有任何条款说明,正当防卫就是拿着别人做过的错事进行无止境的报复。

而对于鲍某所提供的“自愿书”法院认定该协议不符合公序良俗,没有任何法律效应,即便签署了也无法当作证据进行使用,因此最终,在一系列证据的支撑下,鲍某被以QJ罪进行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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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时,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鲍某的最终判决并未公布,不过想必他已经受到了该有的惩处。

本案中,张红确实有错,也已经触犯到了法律,需要另案调查,但这并不意味着任何人都能以此对其施以私刑,即便是嫌疑人也是有人权的,也有追求公道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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