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日程,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一共举行五次全体会议,其中与人事有关的有四次全体会议,分别是:

第一次全体会议(开幕会):分别表决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和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名单草案(还有听取政府工作报告等议程)。

第三次全体会议: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

第四次全体会议:决定国务院总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第五次全体会议: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分别表决全国人大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和财政经济委员会以外的八个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名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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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需在大会期间审议法律草案,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需在大会期间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因此这两个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需在第一次全体会议(开幕会)上表决通过。

第一次全体会议(开幕会)后过几天启动其他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相关选举、决定任命程序,那么其他国家机构组成人员为什么需要分三次选举或决定产生呢?这主要是由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提名程序和选举、决定任命程序决定的。

根据宪法规定,国家主席提名国务院总理的人选,国务院总理提名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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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由全国人大召开第三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国家主席;国家主席当选后提出国务院总理的人选,由主席团将该人选提请各代表团酝酿,这中间需要一些时间,再由主席团将该人选作为正式候选人,提请第四次全体会议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国务院总理的人选由此次全体会议投票表决后由国家主席签发主席令任命;再由国务院总理提出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同样经过各代表团酝酿后,由第五次全体会议投票表决上述人选,再由国家主席签发主席令任命。

简单地说,上述选举、决定任命程序的先后顺序为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加上召开主席团会议和各代表团酝酿需要时间,因此安排三次全体会议分别进行选举、决定任命。与此情况相类似,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提名副主席、委员人选(中央军委主席→副主席、委员),也需要安排两次全体会议分别进行选举、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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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还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国家监察委员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需要选举,还有8个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需要表决通过,为了合理安排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上述人选的选举或表决通过程序在前面所说的三次全体会议上穿插安排。

总的来说,先由中共中央提出国家机构组成人员建议人选,再由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法定程序选举、决定国家机构组成人员,从而实现党的意志、人民意志、国家意志的高度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