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很多人会认为宅基地是自家祖业,是可以被子孙后辈们继承使用的。但是根据我国现行政策法规,即便是分配给村民使用的宅基地,所有权也是集体共有的,属于集体资产,因此宅基地不存在“子承父业”一说,不可单独继承,“凭房”继承使用后将不允许翻建。

案例:90后的小刘,大学毕业后留在了城市了工作,并且把自己的农村户口迁到了所在城市,留下父亲一人农村老家生活。前年父亲因病离世后,留下一处宅基地及其上五间老旧房屋。小刘继承房屋后嫌地上房屋老旧于是就对继承的房屋进行了翻建。但是新房开建不久,就被村里告知小刘翻建的房屋属违建,并要求小刘立即停止建房行为并将宅基地主动交回村集体。

为何小刘可以继承农村房屋,却不允许翻建?不翻建就可以一直使用宅基地了?

根据我国的《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精神: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土地,不管其使用状态如何,其所有权是村集体的这一点是不可改变的,村民们对分配使用的宅基地只拥有使用资格。另外,宅基地是具有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才有资格分配使用的,外村集体村民和城镇户口人员则是不能享有本村集体宅基地使用资格的。

但是根据我国《民法典》和《物权法》等相关精神,宅基地上村民建造的房屋则属于村民的合法私有财产,这是可以被依法继承拥有的。因此即便是从农村迁入城市的小刘也是可以继承农村父母留下的农房的。

这就出现了一个矛盾点:城镇户籍人员可以继承农村房屋,但又没有农村宅基地使用资格。可是农村宅基地和农房是一个整体,谁也离不开谁。怎么化解这一矛盾呢?根据《物权法》精神,在获得农村房屋的同时,可以“凭房”继承房下宅基地的使用资格,只是对宅基地的使用资格仅限于房屋“存续期间”这一时期内,一旦继承的老房房屋灭失后,不管是人为推倒还是自然倒塌后,房下宅基地的使用资格也将随之失去,房屋继承人并不能在灭失房屋的土地上再进行翻建活动,这就是我们农村常说的“地随房走”政策。

因此小刘是可以依法继承父亲留下的农房,并使用房屋续存期间宅基地的使用资格,但是小刘受限于“城镇户籍”身份,只能“凭房”使用宅基地,并不能单独继承宅基地使用,只要继承的老房倒掉,不管是人为推倒还是自然倒塌,由于已失去“凭房”使用宅基地的资格,小刘则不得不被迫交回这处宅基地,其并不能在原宅上翻建,这种行为只会加速失去对宅基地的继续使用资格。

由此可见,农村宅基地并不是“祖业”,并不能“子承父业”获得单独使用宅基地的权利。

那么像小刘这样继承农村房屋的,该怎样才能充分利用好宅基地的使用资格呢?

延长继承老房的使用寿命

城镇居民继承农村房屋后,只能获得继承的老房存续期间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是国家对这一期限并没有具体规定。因此要想尽可能长久使用农村宅基地,就需要保护好老房,不让其倒掉。根据国家规定,虽然继承房屋后不能原址翻建房屋,但是没有规定不允许维修、修缮房屋。

修缮房屋和翻建(包括改扩建)房屋的概念是不一样的,其中最本质的区别就是是不是要破坏掉老房的主体结构,因此继承人员只要不对老房主体架构进行翻建、扩建,其他的建设活动都属于维修范畴,因为这也是保障继承人员居住安全必须和基本的要求。

因此继承房屋后,继承人员在不改变老房的主体架构的前提下,注意对房屋进行修缮和维护,这是实现充分利用宅基地使用资格的最好的途径。

有长远规划,提前翻建

如果小刘趁父亲在世,提前以父亲名义对老房进行翻建,这是允许的,这也给有此处境的人员提了个醒。不过翻建房屋一定要提前走备案手续,用地、规划审批一个也不能少,只有房屋翻建依法依规进行,翻建的新房才能被确认登记,否则,很有可能造成对继承房屋后对房屋翻建不予认可的情况出现,最终可能会影响继承使用,那就得不偿失了。

户口迁回,直接获得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

有些情况下,农转非的户口还是可以回归到所在村集体的。比如因上学、参军、出国等原因,户口离开村集体的,如果在城市没有稳定工作,依旧与村集体有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那也是可以将户口迁回村里的。至于怎样去办理手续,可以咨询所在村集体或村委会。

一旦户口迁回村里,那就可以光明正大地使用父辈们留下的宅基地,此时也不会受限于“凭房继承”所限制的条件,并且还可以对农房进行翻建或改扩建活动。

对于宅基地不存在“子承父业”一说,继承使用后将不允许翻建有什么要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