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案情

A纸业公司委托B物流公司,将4210吨纸浆从海南洋浦港运至江苏镇江港。

B物流公司与C船公司签订《航次租船合同》,由B公司承租 “C57”轮第126航次,将A公司的纸浆从海南洋浦港运输至江苏镇江港,约定B公司应于船到卸货港锚地完成卸货作业后10个工作日内付款;若B公司未按期支付已到付款期限的历史航次运费,C公司有权留置船上货物;留置时间达到30日仍未支付应付费用的,C公司有权拍卖或变卖相应价值的货物以冲抵B公司应付的所有累计费用。

2020年8月23日,“C57”轮在洋浦港金海码头接收了4210吨纸浆,“C57”轮盖章签发的《港口货物交接清单》上载明的托运人为A公司,约定到港时间为8月25日,特约事项中载明“由A公司委托:B物流公司承运”。

9月13日,C船公司将涉案货物在浙江嘉兴港卸载并存放在其仓库。

9月21日,C船公司委托D律所发出《律师函》,载明:因B公司拖欠2019年9月至2020年7月期间历史航次运费2000万元未付,C船公司依据《航次租船合同》的约定对案涉货物予以留置,并催促B公司及时付款,否则将拍卖或变卖留置货物。

11月2日,C船公司再次委托D律所发出《律师函》,载明:C船公司已约定着手变卖留置货物,经公开询价,最高报价为5450元/吨(仓库自提、含税16%),C船公司将尽快以该最高报价变卖货物,如B公司对该价格有异议,应在11月6日前提出。

11月6日,C船公司与E公司签订了《纸浆购销合同》,将涉案纸浆以“现款5,000元/吨、承兑5,100元/吨”的单价予以变卖,E公司向C公司支付现款2105万元,C公司开具了等额发票。

因A公司未收到货物,无奈将C船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货物损失2105万元及利息损失。

2.案件争议

C船公司能否就被欠的历史运费,留置非托运人B公司所有的货物?

3.法院判决

一审:驳回A纸业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改判赔偿C船公司赔偿A纸业公司货物损失2105万元及利息损失。

4.律师评议

(1)C船公司就第126航次运费是否享有留置权?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担保的是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留置权的主要效力为占有、扣留他人的动产,通过对债务人造成心理压力,促使其清偿债务。

留置权的成立具有严格的限制,首先须债权已届清偿期定有期限的债务,为期限届至之时;未定期限的债务,为债权人请求清偿之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36条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C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航次租船合同》约定“船到卸货港锚地完成卸货作业后15个工作日内付款”。但涉案货物至今未达目的港卸货,故而合同约定的运费支付条件尚未满足

因第126航次运费系未到期债务,故而不产生留置效力。

(2)C船公司能否就被欠的历史运费,留置非托运人所有的货物?

为防止承运人滥用留置权,承运人所占有的货物仅限于担保与该货物因同一合同关系而发生的运输费用。

故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六条关于承运人留置权的规定并不适用于商事留置权,债权人行使商事留置权应当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48 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2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因同一法律关系留置合法占有的第三人的动产,并主张就该留置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以该留置财产并非债务人的财产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债务人以该债权不属于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为由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债权人留置第三人的财产,第三人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知:债权人留置的财产既可以是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也可以是债务人合法占有的第三人的财产,但在企业间发生留置的情形下,如果留置财产与债权并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则债权人只能留置属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不能留置属于第三人所有的财产,否则就会影响到第三人的交易安全。

本案中,C公司主张的历史航次运费所对应的运输合同与本航次运输的货物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其只能留置债务人B公司所有的动产。而案涉货物并非B公司所有,C公司不享有商事留置权。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具有法定性,留置权只能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不能由当事人自由设定

C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航次租船合同》约定,承租方不支付未按期支付已到付款期限的历史航次运费,出租方有权留置船上货物。该约定仅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效力,不具有创设商事留置权的效力。

债权保护不得轻易以造成第三人的不利益为代价。

《民法典》之所以这样规定,说白了,就是保护交易秩序

5.思绪飞扬

(1)假设C公司不知该货物系A公司所有,C公司能否主张善意取得留置权?

(2)假设第126航次运费系到期债务,且C公司明知该货物系A公司所有,C公司能否留置部分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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