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覃大哥和两位工友一起去吃饭,点了三份砂锅套餐,后来又来了两位工友,覃大哥想再买10元米饭,让晚来的两位工友和他们一起吃,不料却遭到店家拒绝。店家:我们只卖套餐!
覃大哥在工地干活,到了中午吃饭的时候,他和两位工友一起来到了工地附近的一条美食街,他们见一家砂锅店看上去好像不错,便走了进去。
点了三份砂锅套餐后,三人便在角落里坐了下,不一会儿功夫,砂锅套餐就上桌了。
可还没等三人开吃,又进来了两位工友,覃大哥见套餐分量挺足的,估计一个人一份也吃不掉,就叫两位工友坐下来一起吃,想着只要再买两份米饭就行了,不料却遭到了店家的拒绝。
店家说他们店只卖套餐,不卖米饭,还说你们五个人想吃三份套餐不就是为了省钱吗?
覃大哥看到店家一副不屑的表情,心里很不是滋味,一时来气,就说反正我们还没开始吃,既然你们不卖米饭,那我们不吃就是了,我倒想去看看别家是不是和你家一样也只卖套餐。
可店家一听却不乐意了,这三份套餐都已经做好了,你们不吃我卖给谁去?不行,想走也得把这三份套餐的钱先结了。
覃大哥刚想站起来,店家就上前一把抓住了他的衣袖,并扬言说假如再不付钱,她就要叫当家的过来揍他了。
店家刚说完,当家的就过来了,声称只卖套餐是他们店的规矩,你既然进来了,就得遵守店规,如果不想遵守店规,那你干脆就别进来吃。
现在套餐已经做好了,那不吃也得付钱,要不我们不就亏了,这店还怎么开下去?
可覃大哥却说,我们只是想再买二份米饭,你们又不会亏,为什么不让买?既然你们不卖,那我们就去别家店吃,这砂锅套餐我们一口都没吃,为什么要付钱?
双方都在气头上,说着说着就有了肢体冲突,覃大哥一冲动,就打了对方两拳,没想到对方直接就趴地上了,还报了警。
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
一、店家有权力制定只卖套餐,不单独卖米饭的店规,但前提是要提前告知消费者,因为消费者是享有知情权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而店家并未告知覃大哥进去他们店每人就得买一份套餐,米饭是不卖的,因此,店家侵犯了覃大哥的知情权。
二、覃大哥三人点了三份砂锅套餐,那他们和店家之间就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店家做好了套餐,已履行了合同的义务,而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覃大哥如果不付钱,那就会构成合同违约。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覃大哥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即便不吃,也得支付三份砂锅套餐的费用。
三、覃大哥正在气头上的时候,一冲动就打了当家的两拳,这种行为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即便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也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方报警后,覃大哥至少将被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而且还要赔偿对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包括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费用。
当然,如果覃大哥能及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赔偿对方的损失,并取得对方的谅解,还是可以被免除处罚的。
最后,覃大哥因为打了对方两拳,经协商,赔了店家2000元才算了事。
做生意讲究的是和气生财,规矩是人定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既然覃大哥提出要买10元钱米饭,那店家卖给他就是了,说穿了店家还是赚钱的,何乐而不为呢?为什么非要弄得双方都不开心呢?
这件事也告诉我们,遇事一定要冷静,切不可太冲动,否则,只会适得其反。
对于这件事,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