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月八日国际妇女节,起源于20世纪初期一系列社会主义女权运动,诗人詹姆士·奥朋汉写下《面包与玫瑰》:

当我们前进,前进在美好的时光

在成千上万个昏暗的厨房和灰蒙蒙的厂房里

我们感受到突然照射进来的和煦阳光

我们要分享生命的荣光

面包加玫瑰,面包加玫瑰

尽管置身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女性群体总是面临相似的困境,本期内容,汇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常见女性法律权益,并进行解读

我们希望整个社会对于性别意识能够改善,反思女性保障制度,更多女性朋友,能够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勇敢维权,依法保障自己合法权益。

No.

01

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胎儿性别鉴定和堕胎,是过去重男轻女的观念下存在的结构性暴力,在法律意识淡漠的地带,这种情况依旧存在,从法律上禁止此类行为,是从根本上平抑女性歧视意识。

No.

02

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本项规定,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再“升级”,申请人身保护令后,保护措施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者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等,这不仅是女性受害人的护身符,同时也是对施暴者的一种震慑和警示。

No.

03

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女性生育问题,始终是社会讨论的焦点,之前上野千鹤子与三位中国女性的对谈成了热门话题,也涉及到生育问题,我们需要明确,生育是女性独有的能力,但绝不是女性必须的义务。

No.

04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No.

05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在“拼事业”和“回家庭”之间,女性看似拥有足够多的自主权,但事实上,围绕着这两者的虚假自由与真实陷阱依然存在。想要女性获得平等认可,需要遵循法律精神,改变传统习俗和思维模式,让女性拥有更加理性与自由的选择权。

No.

06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在部分农村地区,在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身份确认、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及土地征收补偿领域,还存在因性别而区别对待的情况。本条法律规定,贯彻了平等保护的理念,明确了妇女应当享有的财产权益。

No.

07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妇女依法行使继承权,不受歧视。

丧偶妇女有权依法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No.

08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儿媳和女婿不是公婆或岳父母的法定继承人,原则上不享有继承权。但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No.

09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No.

10

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

No.

11

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家务补偿金额”背后的考量,以及这条法律规定所指向的意义,在于它不仅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同时也是希望双方离婚后,全职一方也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因此敢于做出离婚这个决定。

No.

12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无监护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No.

13

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在离婚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当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条件下,优先考虑女方的抚养要求。

优先考虑女方抚养,除了法律与社会层面的意义,同时也要考虑,生育是一件复杂的事,女性在其中,混合最多的痛与爱,所以在面对抚养权问题,同时赋予了女性更多的情感回报。

撰文:于泽

审核:李文凤 樊敏 朱晓晖

法律审核:王宝华律师

本文为独家原创内容,未经律犀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欢迎转发至朋友圈

图片部分源于网络,无法联系到版权持有者。如有侵权,请与后台联系,做删除处理

法律风险管理咨询

4000-118-215

做客律犀

上海市闵虹路166弄中庚环球创意中心T1 802室/607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