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财税论坛有人提问:资金方与一技术骨干张三合资成立一家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资金方占股80%,实缴到位资金800万元;技术骨干张三占股20%,实缴到位资金200万元。其中张三的出资实际上由资金方承担,由资金方转账给张三,张三再以投资款的名义缴付到公司账上。双方约定,张三不需要偿还这200万元出资款。请问:张三需不需要为这200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需要缴纳个税,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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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认为这200万元是借贷行为,不需要缴纳个税

有人认为是赠予行为,要视资金方是企业还是个人来定是否需要缴纳个税。

还有人认为张三是技术入股提前实现收益,需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税。

更有人认为此业务的实质是资金方将资金200作为股权激励无偿给了张三,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且在办理完公司设立登记时就已经实现股权兑现,因此应当在公司成立时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一笔业务,这么多看法,哪个是对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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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情况,认为是借贷行为。由于已经明确张三不需要偿还200万元的出资款,明显不能认定为借贷行为。

第二种情况,赠予行为。资金方是企业时,有人会认为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税。我们来看看具体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所得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74号文)的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可见,企业无偿承担其他股东的出资义务,并不在上述规定所约束的范围之内,不能认定资金方为企业的情况下,张三就需要按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资金方为个人时,个人之间的货币赠与行为,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合而言,第二种情况下,不需要缴纳个税。

第三种情况,认为是技术入股提前实现收益,需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税。股息是个人拥有股权取得的公司、企业派息分红,按照一定的比率派发的每股息金;红利则是根据公司、企业应分配的、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按股派发的利润。张三无偿取得的200万元出资款,是在取得公司股权之前。此时,公司没有成立,没有经营,更不会有利润。因此,不能认定为投资收益,不能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种情况,认为是股权激励,无偿让予股权的行为。无偿让予股权的前提是资金方拥有股权,在公司成立前,资金方并不拥有股权,只是与技术方张三进行了未来公司股权架构的约定,是确权行为。因此,不能认为张三是无偿受让了股权,不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张三无需就其无偿取得的200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无偿取得股权要不要交个税,你们怎么认为呢?欢迎你们的真知灼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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