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警方调查才知道,原来存折上除了最开始那几笔记录,其他全都是伪造的,里面的钱早就被时某个人偷偷挪走了!

很快,警方就将时某缉拿归案,最后经过法院开庭审理,判处时某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责令其退赔银行挪用的243万存款。

然而,这是公诉的刑事案件,至于李先生丢钱的事,属于民事案件,法院判了时某给银行退钱,但时某已经没钱了,李先生自然更拿不到钱,所以他把银行告上了法院,要求银行先行赔付。

这起民事案件经过多次审理、调解,始终没有结果,李先生的钱一直拿不回来。银行的理由非常奇葩,说李先生在处理自身存款中,也没有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没有自己经常去查询,所以李先生自己也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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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李先生并没有到银行柜台存钱,而是把钱交给了时某本人,也就是说,骗走李先生钱的是时某,而不是银行。

对于银行的说法,李先生感到十分荒谬,毕竟时某并不是普通员工,而是银行的行长,而且时某每次找到李先生,都是以行长的身份跟他打交道,而不是以个人的身份,否则,存折上那些公章是怎么来的?

而从法律规定来看,时某的这种行为可以视为“表见代理”,李先生完全可以相信时某从自己手里拿走存款时是一种职务行为,因此产生的民事责任也应该由银行承担。正常来说,应该是银行先向李先生赔偿,然后银行自己去找时某追款。

再说了,从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来看,法院也是判处时某“向银行退赔243万”,这说明,时某的所作所为,是挪用了银行的钱,而不是从李先生那里诈骗而来的。既然如此,李先生要求银行赔偿自然是天经地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