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一般情况下,都会代扣代缴个税。但是一些财务管理不规范的企业,在发放工资时,将工资进行拆分,一部分作为工资正常发放,另一部分作为其他形式的成本费用支出并入账,企图为员工减少个税负担,又为自身减少社保缴纳基数。这类企业在做这些行为时,美其名曰合理避税,其实是不可取的违法行为。原因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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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将工资的一部分以其他形式发放,改变不了该部分支出为工资薪金的事实。不仅如此,根据税收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而合理的工资薪金的判定标准其中的一条,就是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经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可见,当这一部分以其他形式发放的工资被稽查发现后,由于没有履行个税的代扣代缴义务,是不能够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再则,以其他形式发放,公司要求员工提供发票等税前扣除凭据,往往带来虚开发票等违法后果,实不可取。

另一方面,企业的操作减少了社保缴纳基数,在被查实后,不仅要调整增加缴纳基数,依法补缴社保,还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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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企业索性由老板个人以现金的形式发放工资,并不追求该部分工资在企业所得税前得到扣除,这仍然是违法行为。依然造成了个税的流失和社保缴纳基数的减少。

我们认为,偷逃税款行为不可取。企业的税务筹划须建立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之上。唯有如此,企业才能健康发展,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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