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博白县。学生因为买外面的饭,被保安飞踹按倒,其他学生称,是因为食堂饭发馊吃不饱,而且还强制消费,才会这样铤而走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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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同学在学校围栏处买饭的时候,被保安看到,直接对该同学飞起一脚,随后按到地上:说了多少次不要买外面的饭,你们就是不听!为什么非要这样?

据知情学生透露道,经常有这种情况发生。这些保安是从外聘请的,负责管理学生。他们很严格,会随意翻学生的私人用品检查,看不顺眼或者不合意的就是一顿体罚。

同学们经常会看到这些保安过肩摔其他学生,因为害怕,他们也不敢多说什么。

不仅如此,食堂的饭也很难吃,这个男同学买饭,估计也是因为食堂的饭根本吃不了。

有毕业生介绍,食堂的饭一顿7元,基本上都是发馊的,菜里还经常冒出虫。三餐基本上都是速冻食品,根本吃不饱,而且还必须强制在食堂吃,不让带外面的饭进来。

长此以往,就会屡屡有这样的情况发生,这些保安也经常会去抓这些点饭的学生,就算挨打,学生们也要去点饭,因为实在是太饿了。
因为这样,孩子们上课也无心听讲,到了饭点也根本不想去食堂吃饭,经常有同学出现不舒服的情况。

很快这件事情就引起了重视,经过多方确认,毕业生说的情况是属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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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真是不敢想象,学生因为吃饭竟然会被这样对待。不管怎么说,保安这个做法,已经涉嫌违法。

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关爱;对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帮助。

学生犯了错,应耐心引导,每个孩子都是独立的个体,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来教育他们,而不是不由分说一顿打。

惩罚应该有度,像这种体罚,随意打学生的行为,严重了还会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学生所说,保安看到学生违反规定时,不分青红皂白就是体罚,殴打。采取过肩摔等方式对待孩子们,如果学生因此受了伤较严重的,就会构成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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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食堂采用不新鲜,没有营养的食物,而且强制消费,已经侵犯了学生的权益。

1、做食品的地方,首先就要保证食材的新鲜和安全,但是食堂竟然采用发馊的食物,已经违反了法律。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馊了的食材是变质的,有虫的是污秽不洁的。这些都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且速冻产品没有营养也不宜多吃,这样的饭菜,学生会感到饿也是情理之中。

2、不仅饭菜不能吃,吃不饱,还强制学生非要买,这让学生大大受到了影响。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九条规定,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消费者可以拒绝强制消费。

学生作为消费者,原本是可以享受以上权益的,可以选择不在食堂吃饭。

但是对方不仅强迫消费,还做的是不洁的食物给学生们吃,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孩子们可以保留权利,要求赔偿。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

食堂明知这些菜品不新鲜不干净,还要做成菜给孩子们吃。

学生除了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食堂要求赔偿饭钱10倍的金额,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目前,此事已引起高度重视。

对于此事您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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