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张大爷的儿子将200多万的安置房,以80元的价格就卖给了自己的亲家母,当张大爷向儿子讨要113万补偿款时,对方却称:我又没有房子,你问我要什么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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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岁高龄的张大爷,早年是和儿子住在一起的,他们住的房子是两人共同出钱修建的,但后来因为拆迁,双方共同获得了一套200多万的安置房,本来是件好事,但是他们却因房子的归属问题发生了矛盾,最后还闹到了庭上。

最后判房子归儿子所有,但是儿子需要给老父亲113万的补偿款

判决下来后,老父亲也服从了安排,不再和儿子争房子了,就等着对方给自己113万的养老钱,不过前后等了好几个月,儿子都没有给张大爷送钱来,于是他就上门找儿子讨要说法,可是却不见儿子的踪影,于是张大爷要求强制执行。

可是在执行的过程当中,却发现儿子名下并没有财产,就连这套房子也不在他的名下。而是在几个月前,儿子就以80元的价格,把这套房子卖给了自己的亲家母,并且还过了户。
得到这个消息后,执行员觉得这份买卖合同显然不合理,申请撤销,并且又将房子重新登记在张大爷儿子名下。

现在儿子名下又有了财产,所以当儿子拒不支付张大爷钱时,就可以对儿子名下的房子进行拍卖,所获取的收益将用来偿还张大爷的113万,剩余的钱才是张大爷儿子的。

截至目前,房子还在拍卖之中。有人就说儿子做事太古板了,自己的老父亲都90高龄了,这个钱过几年不还是自己的吗?为什么现在那么较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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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我们又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一、张大爷的儿子把200多万的安置房以80元的价格卖给别人,到底可不可以?

按常理来说,200多万的房子再怎么样也不可能以80元钱就卖出,这显然是张大爷的儿子有意转移财产,不愿意支付张大爷113万元的折价款,从而做出的违法行为。

民法典第154条,行为人与相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事件中,可以看出张大爷的儿子和自己的亲家母是有意串通,将这套房子转移到亲家母名下,就好让张大爷在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自己并没有财产可以执行,以此来逃避债务。

这种基于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是不予支持的,所以可以申请撤销此买卖合同,将房子重新注册到张大爷的儿子名下。

二、张大爷的儿子名下有财产后,他又该如何获得赔偿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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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大爷要求儿子支付自己113万元,而对方又拿不出这笔钱,执行员就可以查封对方的房产,如果儿子在规定的期限还不履行偿还义务的,房子就可以进行拍卖。

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所以,等房子卖出去后,所获得的房款首先付给张大爷113万,剩余的部分才归儿子所有。

三、张大爷儿子有意转移财产的行为会受到拘留吗?

儿子对张大爷不但不赡养,还把本该张大爷的113万据为己有,并且有意转移财产,应该给予处罚。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三款之规定: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经被冻结的财产的,可以根据情节的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儿子这种行为不但会受到大家的谴责,还会受到拘留和罚款。

三、亲家母会被处罚吗?

张大爷的儿子和亲家母有意串通,损害张大爷的合法权益,亲家母将会负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164条,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亲家母最后并没有获得什么好处,反而还要承担法律责任,轻则罚款,重则拘留。

都是养儿防老,对于张大爷这件事,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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