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爆出一则消息,上海进才中学女老师和16岁的高一男生发生关系,导致学生无心上学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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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是这样看待这件事的,在我国,诱奸、强奸、猥亵男性,仅仅当男性14周岁以下(不包括十四周岁)时才能成立猥亵儿童罪。

从2021年3月1日起,教师(包括家庭教师)、医生、护士、养父、亲生父亲,和14岁以上16岁以下女孩发生性关系,即使女孩同意,也会被判刑。

但是本案是16岁的男生,非女生,况且也是自愿,并不适用此条。

最终结果该女老师很可能是丢了饭碗,并不会入刑。

反观美国,我们以为他们是个性开放程度很高的国家,但是对未成年人的性侵犯却是保护严格。

为什么在我国不是犯罪的行为在外国要判22年?因为不同地域法律差异是个非常大的。

我们就先来看看美国人的观念:

我们似乎都觉得美国是性开放的国家,确实是。因此,对于性的教育与性犯罪的并不是我们想象的那样宽松自由,而是超级严厉!在美国,这种情况属于性侵犯,涉及未成年人的性行为,无论是否是自愿的,都是违法的。法律通常将未成年人定义为18岁以下的人。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男生自愿,女老师也有利用她在教育上的权力地位来性骚扰或性侵犯男生的嫌疑。因此,如果这种行为在美国发生,女老师很可能会面临性犯罪指控,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被判处刑期或监禁。此外,女老师还可能失去教师职业资格,以及受到社会舆论和道德谴责。

美国30岁教师詹尼佛·费切特,与三名17岁男学生发生关系,判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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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30岁教师詹尼佛·费切特,与三名17岁男学生发生关系,判22年

发生在美国的案件:美国30岁女教师詹尼佛·费切特,因与三名17岁男学生发生性关系,并怀上了其中一名学生的孩子,被法院判刑22年。尽管她在法庭上泪流满面,称憎恨自己的行为,对受到伤害的学生表示道歉,但法庭并没有被打动,詹尼佛依然被判处其22年的刑期。

结束语:既然选择了教师的职业,就要对得起教书育人几个字,做好自己才能言传身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