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一则关于“7岁女孩模仿电视情节将4岁男孩扔井中”的消息引起广泛关注,随着信息化、短视频的全民化普及,青少年尤其是低幼孩子,因模仿危险情节带来的危险和伤害,有日趋加剧之势,需引起重视。

调查显示,前几天,云南昆明市嵩明县一名7岁女孩和一名4岁男孩在村边水井旁玩耍,小女孩竟将男孩抱起来丢进井中,幸亏被村民看到,及时把小男孩拉了上来,送医院检查后发现小男孩并无大碍。而小女孩做出此举的原因是模仿电视情节,她认为这并不会对小弟弟带来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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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看了电视、视频之后,受其影响模仿其行为带来危害,并不是个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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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现在很多视频、电视在进行危险动作时,或有相关字幕提醒,防止小孩进行模仿,但事实上,天性好动好奇的儿童,只关注他们自己感兴趣的事物,父母不在场时也根本起不到提醒作用。

面对日趋高发的模仿事件,有律师认为,家长、发布平台、视频创作者都有不同程度的责任。

在没有电影、电视和手机的年代,“危险极限”情节儿童很少能接触到,传统教育中,甚至有“少不看水浒”的说法。可如今,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媒介多样化,网民人数达到10.67亿,青少年成为网络生力军,网民低龄化带来的问题也凸显。

面对电影、电视和手机等媒介,孩子随时随地可能接触到短视频,某些夸张情节更是比比皆是,这就让儿童有了模仿素材,再加上探究的认知动力,就会出现模仿的危险动作。

在很多孩子看来,既然视频里的人能神奇地活过来,那么,自己为何不能试试呢?于是,在好奇心的驱使下,自我模仿的悲剧发生了。

对此,需要各方来形成合力共同防范。家长们(监护人)要做的是从这些悲剧中反思,敲响警钟,不要再让类似的悲剧发生,信息的制作者和发布者也要负起社会责任,相关部门则应制定法规,加强监管。

对此,你有什么建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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