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时候,人们的思想容易被一些微不足道的事情所左右,如果没有一个合理的内心调控机制,当遇到不开心的事时,往往思想中会产生邪念。这种现象在小孩身上容易发生,成年人亦不能避免,更恐怖的是当邪念付诸行动,便有了人祸!

案情回顾

2021年6月6日凌晨2点多钟,宁波合鑫洗衣机有限公司4号楼1楼车间内,李桂芝正在上夜班。忽然听到有人喊:“着火了”,慌忙间李桂芝看见车间里的人都在往外跑,就跟着跑出车间,才知道是楼上仓库着火了。恍惚间,不知道什么时候,她看见3号楼一起上夜班的丈夫邓贵华已站在身旁。4号楼仓库里都是塑料件、纸箱、泡沫袋,燃烧起来火光很大,火势很猛,火苗及烟尘很快烧至8号楼4楼、3楼、2楼的仓库和3号楼。旁边不远就是住宿楼。所幸,消防队员很快赶到现场,火情得到控制。过了会儿,夫妻二人就提前下班回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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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桃是综合部部长,得知发生火灾很快来到现场,他带着3号楼车间主任和员工开始查看监控,希望找到起火原因。一切都很正常,唯一的异常是在3号楼电梯监控录像里发现在6月6日凌晨2点13分,有一个戴着口罩,身穿着白色短袖,下身浅色牛仔裤,一双白色鞋子的员工乘坐过该电梯上2楼,之后没有从电梯下来。而3号楼的2楼有个天桥是可以通往4号楼的!离起火时间太近了,这不得不让人产生怀疑。很快侦查人员根据这个线索开始组织调查。

当询问至3号车间员工李铭时,李铭陈述:6月5日晚上6点我与邓贵华开始上班,一起配合着工作,两个人操作的是一台机器。因为操作的机器很大的,我是在上面打产品修废片,邓贵华在下面工作装箱。之后不知道过了多久,从另外车间跑过来十来个人,说四号楼那边的一个车间着火了。那天邓贵华上身穿着白色短袖,下身浅色牛仔裤,一双白色鞋子。

询问至行政部安全员万学勤时,万学勤陈述:2021年5月25日下午5点多,我发现食堂旁的卫生间有人抽烟,就用手机拍了下抽烟的视频。厂区是严禁吸烟的,厂区里面有专门的吸烟室,只能在吸烟室里抽烟。一般抽烟被抓第一次罚款1000元,第二次再发现的话,也不罚款了,直接就劝退。这个人最后被罚款1000元,就是邓贵华。

随后民警对邓贵华住处进行搜查,在其住处床上挂衣杆上发现一件白色短袖T恤、一条蓝色牛仔裤,在床旁的鞋架上发现一双白色鞋子,并依法对上述物品进行扣押。面对证据,邓贵华确认上述物品系其作案时所穿,陈述:放火是对罚款1000的报复。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查明:2021年5月25日,邓贵华因违反公司规定在公司内吸烟区外其他区域吸烟,被公司安保部门查获后罚款1000元。2021年6月6日凌晨2时许,在公司上夜班的邓贵华因生产机器故障修理,临时在一旁休息。邓贵华想到被公司处罚之事而心生怨念,欲纵火报复。遂趁其他员工修理机器,未注意其行踪之机,携带打火机、装有清洁剂的饮料瓶及白布,偷溜至公司4号楼三楼仓库。邓贵华将清洁剂倒在白布上,用打火机点燃后,扔到仓库内堆放的洗衣机外壳塑料件上,随即溜回车间继续上班。仓库被引发大火,经价格认定,大火造成财产损失合计人民币600余万元。

结合证据法院认为,被告人邓贵华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犯罪后果极其严重。被告人邓贵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邓贵华犯放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验总结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邓贵华无疑是罪有应得,还有那么多工人在公司,扣他钱的不是工友,他在点火时完全没考虑其他人的死活,这个行为相当危险,也不仗义。令人惊愕的是,仅仅为了1000元这点小事。而邓贵华本也就是极度自私的人,从案件看,厂区属于易燃场所,邓贵华随意抽烟,完全就没把公司财产和工友安全当回事。

然而更应该反省的是公司,如果厂里真的很危险需要禁火,就不应该招抽烟的员工;发现有人抽烟就应该果断开除,不允许进厂。如果厂区不是那么危险,就不应该处罚这么重,1000元,很多人一个星期的收入了。好吧,真的处罚了又不想开除,难道不应该有相关领导找他谈话,缓解一下情绪吗?人不是机器,尊重员工应该是做好企业必须的素养。

(真实案例改编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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