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安,男子怀疑妻子出轨,两人因此大吵了一架,男子气不过,当即举起匕首要自杀死在妻子面前,在妻子的劝阻下男子放弃了自杀的念头。没想到男子又提出相约跳河自杀的想法,妻子答应了下来,但男子跳河自杀后,妻子却冷漠地转头离开。

男子张某与陈某在几年前恋爱结婚,婚后生活尚可,还生育一个女儿,由于双方父母均患有重大疾病,所以两人婚后都非常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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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来非常和睦的家庭却在几年后出现了缝隙,2022年7月的某一天晚上,张某怀疑陈某与他人发生了不正当关系,且怀疑陈某还因此患上疾病,张某情绪一度失控,和妻子陈某发生了激烈的争吵。

感觉生活没有盼头的张某遂拿起家中的匕首准备在陈某面前自杀,陈某见此情形连忙劝张某不要做傻事,在陈某的一番规劝后,张某情绪平复放弃了自杀的念头。

但是下一刻,张某又提出要和陈某共同投河自杀,陈某思考一会儿便答应张某的要求。

张某在家中写好遗书,第二天凌晨5点,便骑着家中的电动车载着妻子陈某找到一个大桥上,张某率先用匕首捅了自己心脏部位一刀,然后翻过大桥栏杆便跳入河中。

落入河中的张某并没有等来妻子陈某,陈某在看到河中挣扎的张某后便转身离开。后经鉴定,张某系溺水而亡。

有网友称,领略到古人“问世间情为何物,直教生死相许”的意境了,原来真的会有人因为感情而牺牲自己。

不过也有人觉得张某太傻了,如果陈某真的出轨,她肯定不会跟着你自杀的。反而会认为你自杀给其主动扫清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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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自杀了,难道陈某就真的一点事儿没有吗,真的可以逍遥法外吗?

其实不然,虽然张某自杀的行为排除了他杀的嫌疑,但是陈某仍涉嫌故意杀人罪,陈某是属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属于不作为形式的犯罪,对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犯罪,客观上需要满足三个要件:

第一、行为人负有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

第二、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而未履行

第三、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陈某作为张某的妻子,在特定身份之下具有对张某积极救助的义务,如果陈某能拦下张某、或者在张某自杀后积极救助张某,那么陈某则不会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

但是在张某跳河后,陈某具有救助义务而不救助,其不作为的行为导致了张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张某的死亡与陈某的不作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陈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不作为方式)。

同时,在主观意识上,陈某在面对检察官的讯问时表示,“就算是陌生人我也会去呼救,但当时,我希望张某死了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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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主观上陈某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不作为的杀人手段,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在司法实践中该行为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故应当对陈某作出3到10年的有期徒刑。

但是考虑到陈某父母均患有重大疾病,且有一位4岁的女儿需要抚养,并得到了张某父母的谅解,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后,法院判决陈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一日夫妻百日恩,百日夫妻似海深。结为夫妻就应当尊重对方、忠诚对方,彼此珍惜。只有这样,夫妻关系才能进一步发展,感情越来越浓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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