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意味着公司作为法人已消灭,已并非适格的纳税主体。《民法典》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另有《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

可见,公司注销意味着公司法人人格灭失,不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一般来说,与该公司有关的民事、行政、刑事活动都应当终止。在纳税主体不存在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仍以被注销企业为主体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于法无据。此观点在司法实践中也被法院所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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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公司注销了,就真的一劳永逸了呢?不一定。是否一劳永逸取决于公司注销过程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有两条途径为税务机关追缴欠税提供了通道。

首先,根据《企业注销指引》的规定,若企业在注销登记中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形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也就是说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有权对在注销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公司恢复工商登记,税务机关在公司被撤销注销登记、满足主体适格条件后,对该公司进行税务稽查。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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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可知,公司注销,税务机关仍然有手段追缴欠税。应对的策略,就是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解散时,依法启动注销程序,并在此过程中,积极与财务、税务、法律方面的专家沟通,确保注销过程合法无瑕疵。

你学会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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