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霸凌何时休?海南13岁女孩被同校6名女同学霸凌被困5天,拳打脚踢,肆意玩弄,异物插入眼角造成视力永久受损,耳鼓膜穿孔,这是一群什么样的畜生才能做得出如此伤天害理的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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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讽刺的是,事后施暴者竟然还心安理得地回到学校上学,而被害人只能躺在病床上深受恐惧笼罩。

这帮畜生就是天生的坏,这不用怀疑,毫无疑问,被害女孩的父亲是残疾人,母亲是聋哑人,这样的背景让这帮畜生找到了好欺负的老实人,软柿子,所以她们可以毫无忌惮地把内心最真实最邪恶的一面毫无保留地释放出来,等这些畜生再长大点就会改头换脸,混上大学混上体制,并继续用伪装来掩饰自己的邪恶以谋取个人利益,这和近日那伙在网上鼓吹取消犯罪前科制度的货色是一模一样,没有后果,对犯罪宽容就是对正义和公平的加害!尤其是如今笑贫不笑娼道德严重坍塌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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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对于这几名施暴的畜生真的无可奈何吗?

从法律层面,她们的行为毫无疑问是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的犯罪行为,但是由于不到14周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的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所以,从治安管理上无法对她们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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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从刑事角度呢?《刑法》第17条规定了,16岁为刑事责任年龄。而已满14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只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负刑事责任。

可是,施暴的这几名畜生尚未到14周岁啊,难道就对她们毫无办法?非也,《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了,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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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这帮畜生最终能否被定罪,要取决于两点:

1、受害人的伤情是否构成重伤

2、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否核准追诉

伤情程度这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只要进行鉴定,如不构成重伤那对这帮畜生的追责只能在民事范围内了,如构成重伤,那就要看最高检是否核准追诉,而阻碍最高检是否核准追诉的主要因素在于这帮畜生的年龄,未成年保护法,以及社会上的一些“她们只是孩子,给她们一次机会,一旦判刑就毁了她们的人生”等等的这些对犯罪仁慈的颠覆三观的舆论。

所以,最终要这帮施暴者承担刑事责任无论从法律及现实角度都是很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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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对于这类霸凌事件,尤其是存在如此恶劣,如此泯灭人性行为的情况下,往往因为法律的缺失和某些“白莲花圣母”因素,使得坏人得不到真正的惩罚,没有足够的震慑才是滋润犯罪的土壤,一个长期对违法犯罪宽容的社会必将损害社会的道德水平。不管出于什么原因,作出如此伤天害理残忍事的人,却可以大摇大摆继续在敞亮的教室里上学,这就是一种退步,全方位的退步,大家说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