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案件有了新进展!最高法院负责该案的复核合议庭已经当面听取了死刑复核阶段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

辩护律师们不仅提交了20万字的辩护意见,而且申请最高检对该案的复核进行检察监督。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虽然辩护律师们拒绝透露所提交意见的具体内容,但是想来核心就是一点,认为该案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证据未能达到确实充分,审判程序上存在严重问题,希望最高法院不予核准,刀下留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结合吴丹红律师们对该案的发声,我估计辩护意见主要应当是包括了如下几个方面。

辩护意见之一应当是劳荣枝在整个作案过程中,是否受到了法子英的胁迫,是共同主犯还是胁从犯?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吴丹红律师们认为在系列案件中,法子英对于劳荣枝存在精神控制,劳荣枝其实也是受害者。

刑法第27条是对从犯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28条则是对胁从犯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旦认定劳荣枝属于胁从犯,则意味着她不仅死不了,估计判10年以上都很困难。

对于劳荣枝当年是否受到了法子英的胁迫,广大网友认为应当由劳荣枝及其辩护律师提出证据。

辩护律师吴丹红们也确实找到了一个证人曹某,但是这个证人看来没有见过法子英与劳荣枝,但是接触过法子英团伙的其他成员,对于他们的手法据说比较熟悉。

辩护意见之二应是系列案件中的常州案被害人刘某夫妻是否应当出庭接受质证。

吴丹红律师认为刘某夫妻是系列案件的幸存者,而且刘某对劳荣枝作了很不利的指控,根据刑诉法相关规定,应当出庭。

不过刘某最终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出庭。对于该节,应当会成为复核焦点之一。

辩护意见之三是一审合议庭组成是否合法,涉及相关程序方面法律的衔接与理解,如果组成不合法,是否属于重大程序违法还是轻微违法。

辩护意见之四应是该案应当是由合肥中院还是南昌中院一审,该案与法子英生效判决是否存在矛盾?

在很多人看来,劳荣枝已经多活了20年,属于必死无疑、辩无可辩、板上钉钉的事情,如此兴师动众是浪费司法资源,消耗公众情绪,是辩护律师借题炒作,但是这种看法显然是不正确的。

刑诉法第37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因此吴丹红律师们的工作属于依法辩护,很具有意义,并非是无事找事。

该案确实存在比较大的争议,如果不被核准,将会成为中国司法史上里程碑式的案件,但是我认为成为的可能性不大,因为各方面都没有做好准备。

不管如何说,最终最高法院是否核准本案,还是让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