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刑事案件判决。海安某年轻夫妻因感情问题引起纠纷,不去想着如何化解矛盾,竟相约自杀。丈夫心意坚决,先用刀刺伤自己然后投河。结果妻子突然反悔,却也只是眼睁睁看着他在河水中挣扎,最终丈夫溺亡。法院判处妻子构成故意杀人罪。

2022年7月,张勇因怀疑妻子小陈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可能患病而情绪失控,欲用匕首自杀。随即他提出共同投河自尽的想法,小陈应允。

后来他们来到一座大桥中间,张勇掏出随身带的匕首捅刺自己的心脏部位,鲜血顿时喷涌,他捂着心口翻越大桥投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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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小陈看着他在河中挣扎,鲜血染红了河面,顿时心生悔意。她没有勇气自杀,但是也没有救助渐渐死亡的丈夫,没有呼救,也没有拨打求助电话,而是直接离开。后经鉴定,张勇系溺死。

案发后,小陈对承办检察官说:“就算是陌生人我也会去呼救,但当时我希望他死了算了。”最后,检察官以故意杀人罪向海安法院提起了公诉,法院判处小陈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新闻来源:九派新闻。侵联删)

这是一出人间惨剧。本来应该幸福生活的小两口就此阴阳两隔,丈夫死在妻子面前,必将成为妻子一辈子躲不开的阴影,而妻子也为自己冷血的见死不救付出了代价。

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这个案件,很多朋友不理解,丈夫张勇明明是自杀,无论是用匕首还是投河,都是自己所为,妻子小陈没有哪怕动一根手指,怎么就成了“故意杀人罪”?别人执意自杀与我有什么关系?

这是一个刑法理论问题。小陈构成的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是一种不作为犯罪。所谓不作为犯罪,理论界有多种观点,通说认为,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且能够履行某项义务却没有履行,造成刑法上的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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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夫妻相约自杀,可以认为任何一方的允诺都加深了对方自杀的决意,于是二人都增加了死亡的危险。法律上认为此时二人互相负有救助义务,这是一种作为义务。在案发现场,丈夫张勇先行自杀,妻子此时就承担了救助义务,如果事后查明妻子当时是有救助可能性的,其见死不救的行为就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司法实践中,判断一个“不作为”是否成立犯罪,主要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救助义务,因为不能强行要求围观落水的人都负有救人义务,那是道德的要求,不是法律的要求。

刑法理论界对作为义务有多种分类方法,例如有的将其分为四类:法律明文规定的积极作为义务、职业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等,不一而足。

关于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别,有一个经典案例,即困扰万千男同胞的致命题:“女友和母亲同时落水,如果只能救一个,该救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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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少男同胞死在了这道致命题上。感情专家给出的答案是:“亲爱的,这种问题是不能设想的。”然后转移话题。如果女友不依不饶,只好给她买个包包了。

法律上也有严肃的讨论这个问题。刑法中,这就是一个典型的作为义务的问题。如上文所言,判断一个“不作为”是否成立犯罪,主要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救助义务。著名刑法学家张明楷教授曾经出过一道司法考试题,设计的背景就是这样。张明楷教授认为,对母亲的救助义务要高于女友,所以,如果救了女友却放弃了母亲,就是对母亲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近年来,赞成这个观点的人越来越多,甚至民法也在参考这个观点。男同胞们,下次再面对这道题时可以理直气壮地回答了:“救母亲”!

近年来,相约自杀的类似案例有很多,基本上都是判处存活一方不作为的故意犯罪。例如下面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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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不作为是否构成犯罪,除了看是否存在作为义务之外,还要考虑是否具有作为可能性以及结果避免可能性等,在此不再赘述。

不作为犯罪是理论界分歧比较大的一个领域。但是本案的判决应该是没有争议的,在此,也警示各位读者朋友,不要轻易许诺自己的身体甚至生命,人死不能复生,天下也没有后悔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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