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3月24日上午,北京市召开《北京市地震预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对外新闻处处长叶昶主持。北京市地震局、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北京地震台相关负责人和专家出席,全面深入解读《办法》,宣传有关政策措施。

《北京市地震预警管理办法》在2022年12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地震预警是在地震发生后,利用不同种类地震波、电磁波之间存在差异,提前几秒至几十秒对破坏性强的地震波尚未到达的地方发出警报,为一些特殊行业、公众争取紧急处置、避难逃生时间。有效发挥地震预警作用,对于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减轻地震灾害损失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加强新兴领域立法”要求,按照“小切口”立法模式,将地震预警工作纳入已有的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及时、精准地为地震预警工作提供法律支撑,助力地震预警作用有效发挥,主要有四个方面特点:一是坚持人民至上,坚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二是突出北京特色,坚持服务保障首都功能。三是聚焦关键环节,坚持问题导向。四是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推动三地地震预警一体化发展。

《办法》共六章22条,分为总则、地震预警系统的规划与建设、地震预警信息发布与应急处置、区域协同、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包括界定地震预警的内涵、健全地震预警的工作体系、加强地震预警系统的规划与建设、规范地震预警信息发布与应急处置和加强地震预警的区域协同等五个方面。

《办法》的发布实施将有力促进我市地震预警能力建设和管理。下一步,市地震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强化协同配合,扎实推进地震预警工作,切实提升首都防灾减灾能力。同时,加强宣传引导,做好地震预警技术普及和管理办法宣传解读工作,为《办法》实施营造良好社会环境,为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提供高质量的地震预警服务,为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北京市地震党组成员、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刘桂萍围绕《北京市地震预警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立法特点、主要内容和下一步工作等方面作主题发布: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工作,习近平同志多次发表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和自然灾害防治的重要论述,作出许多重要的指示批示。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坚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急难险重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能力。

北京是首都,又是超大城市,承担着政治、文化、国际交往和科技创新中心功能,人口和财富高度集中,生命线工程错综复杂,加强地震风险预防预警十分必要。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防震减灾工作,强调要强化底线思维,坚持问题导向,切实提高全市地震预测预警能力和灾害风险防治能力。

地震预警是在地震发生后,利用不同种类地震波、电磁波之间传播速度存在的差异,提前几秒至几十秒对破坏性强的地震波尚未到达的地方发出警报,为一些特殊行业、公众争取紧急处置、避难逃生时间。有效发挥地震预警作用,对于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减轻地震灾害损失具有重要意义。按照中国地震局统一部署,国家烈度速报与预警项目即将竣工验收、投入运行。由于地震预警涉及地震监测数据收集和处理、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应急处置等多个环节,为了加强地震预警管理,促使地震预警作用得到有效发挥,提升我市防震减灾能力,市政府推动了地震预警管理立法工作。

二、立法思路和主要特点

《办法》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加强新兴领域立法”的新要求,按照“小切口”立法模式,将地震预警工作纳入已有的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及时、精准地为地震预警工作提供法律支撑,助力地震预警作用有效发挥,提升我市防震减灾能力。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站稳人民立场,坚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立足我市人口密度高、生命线工程错综复杂的实际情况,加强韧性城市建设,着力提升人员密集场所、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的应急处置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是突出北京特色,坚持服务保障首都功能。立足北京“四个中心”功能定位,着力提升“四个服务”水平,科学编制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注重提升重点保障区域、重点保护建筑的地震灾害防御能力,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首善标准推动新时代首都发展。

三是聚焦关键环节,坚持问题导向。地震预警系统建设管理具有技术性和社会性双重属性,立法坚持问题导向,侧重规范与社会密切相关的地震监测、信息发布、接收播发等环节。

四是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推动地震预警一体化发展。京津冀地域相通、构造相连,需要通过三地地震监测台网的互联互通、数据共享,才能够有效发挥地震预警作用。因此,通过三地协同立法,建立三地协同工作机制,加强区域间的交流与合作十分必要。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22条,包括:总则、地震预警系统的规划与建设、地震预警信息发布与应急处置、区域协同、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一)界定地震预警的内涵

《办法》所称地震预警,是指地震发生后,通过地震预警系统自动快速生成预警信息,利用不同种类的地震波以及与电磁波之间的差异,向可能受到地震破坏和影响的区域提前发出警报的行为。

(二)健全地震预警的工作体系

地震预警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是一项系统性和社会化工程,做好地震预警工作既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担起责任,又需要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

《办法》一是明确地震预警工作原则与机制。遵循政府主导、区域协同、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发布的工作机制。

二是明确政府管理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地震预警工作的管理与保障。市地震部门统筹全市地震预警工作,负责地震预警系统的规划、建设以及地震预警监督管理工作。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警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市地震部门推进地震预警系统建设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加强地震预警系统的规划与建设

一是强化规划管理。市地震部门组织编制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纳入市防震减灾规划,并结合本市特点,明确了地震预警系统建设规划的编制要求。

二是加强系统建设。市地震部门按照规划组织建设全市统一的地震预警系统,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三是推动社会参与。重大建设工程和其他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根据需要建设专用地震预警监测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可以纳入全市统一的地震预警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人员密集场所和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其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安装专用地震预警信息接收和播发装置,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四是明确运行维护责任。各有关单位遵循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地震预警系统的运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拆除、移动地震预警系统设施。

(四)规范地震预警信息发布与应急处置

一是统一信息发布。市地震部门统一发布地震预警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预警信息,不得编造和传播虚假地震预警信息。

二是规范信息内容。地震预警信息包括地震发生时间、地震震中、震级、地震波到达时间、预估地震烈度等。

三是畅通播发渠道。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应当建立自动播发机制,在接收到预警信息后自动、无偿向社会公众播发地震预警信息。

四是强化应急处置。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做好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密集场所和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其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接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制定的地震预警应急处置预案,立即采取相应避险措施。

五是加强宣传演练。各有关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开展地震预警知识宣传教育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各类媒体应当开展公益宣传活动;市地震部门和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地震预警知识,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地震预警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演练工作。

(五)加强地震预警的区域协同

明确我市与天津市、河北省建立地震预警协同工作机制,统一信息发布要求,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协同推进科技创新。

此外,《办法》还对侵占、损毁或者擅自拆除、移动地震预警系统设施,编造、传播虚假地震预警信息或者擅自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等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

四、下一步工作

《办法》的发布实施将有力促进我市地震预警能力建设和管理。我们将以《办法》的发布实施为契机,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强化协同配合,扎实推进地震预警工作,切实提升首都防灾减灾能力。同时,加强宣传引导,做好地震预警技术普及和管理办法宣传解读工作,为规章实施营造良好社会环境,为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提供高质量的地震预警服务,为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我市经济社会稳定发展作出贡献。

来源:北京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