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荔波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传播性病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对收缴在案的赃款6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8年1月19日,被告人张某经荔波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发现自己HIV-1抗体阳性,后在明知自己为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的情况下,于2019年10月12日在一废弃房屋内,以30元的价格与韦某发生性交易,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并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张某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同样以30元的价格与杨某进行性交易,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并行政罚款500元。公诉机关以张某传播性病罪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而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构成传播性病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新闻来源:澎湃网。侵联删)

张某两次卖淫才获利60元,最后还人财两空,落得个坐牢的下场。而这两次嫖娼的男人知道了此事,心里又会怎么想?

有很多人经常拿“黄赌毒”开玩笑,说赌和毒千万不能沾,否则倾家荡产,万劫不复,但是唯独对卖淫嫖娼网开一面。确实,从处罚的角度来看,卖淫嫖娼可能是处罚最轻的,只需治安处罚即可,可是看了这个新闻,男同胞们,谁能保证站在你面前的卖淫女身体是健康的?如果不幸染上性病,谁又还敢说黄是这三个里面最无所谓的?

从法律的角度来解读,我们知道,卖淫嫖娼,对于男女双方都是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要处拘留或者罚款。那么,传播性病罪又是什么东西?

《刑法》与卖淫嫖娼有关的罪名有多条,但基本上都是只处罚组织者,而直接处罚卖淫人员的只有这一条——第三百六十条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而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

这是对艾滋病人卖淫的特殊处罚,可以看出国家在防范和治理艾滋病上面的良苦用心。

这还不算完。法律还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认定为刑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所指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一)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

(二)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

也就是说,如果卖淫行为引起了艾滋病的传播,就可以以故意伤害罪定罪,而且是量刑中比较重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刑期就要比传播性病罪重多了。

本案中,张某最终被定为传播性病罪,说明两名嫖客并没有染上艾滋,不知道是不是应该为他们感到高兴?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而言,是否构成本罪,重点在于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患有性病。真正在法庭上,相信每个被告人都会说自己不知道自己已患有性病。但正如刑法其他类似关于“明知”的处理方法一样,不要求被告人自认,只要有完整的证据链可以推测即可。上文《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应当认定为明知自己患有性病的三种情形,即(1)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就医或者检查,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2)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3)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行为人是“明知”的。

所以,想证明自己“不明知”,也并不容易。

最后,以本案告诫各位读者朋友,做人最重要洁身自好,要控制自己的欲望,须知一时的爽快,可能带来的却是一辈子的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