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社会时谈杂论

重庆,两名顾客到某火锅店里消费,她们选择坐在了角落里,没有询问店内是否有团购支付的方式,直接线上下单,之后两名顾客结束用餐,自行离开了火锅店,在这个过程中并没有叫服务员结账,意外的是老板在看完监控后感慨:“她们不是有意逃单的!”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当天晚上6点左右,两名女子结伴到蒋先生所开的店铺之中就餐,环顾四周之后,她们选择了角落的地方入住,服务员上前为她们服务。

当时两人现场点了一个两人套餐,其中包括不少的菜品,全程都在聊天说话,等到晚上7点10分左右,一名女子叫来服务员,声称要打包菜品。

服务员按照女子的要求,拿来了包装盒,两名女子起身自行打包,正好碰到有两桌客人入店消费,服务员就离开为他们服务。

就在这个时候,两名女子起身离开座位,将没吃完的菜品带走,有一个女生还跑到柜台边缘拿了一颗糖,不像是准备逃单的人。

发现女子未结账之后,服务员联系了蒋先生,他查看了监控画面,看两名女子的年纪不大,特别是还提出了打包带走的做法,不符合逃单的行为。

捋一捋思路之后,蒋先生将此事说出,希望女生看到视频之后,能够主动到店结账。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女子的逃单行为如何定义?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可以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进行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两名女子进店消费,和蒋先生属于餐饮合同的关系,由蒋先生提供合乎规定的餐品进行消费,女子支付所需的费用,应当向火锅店支付账单费用,如果女子是不小心忘记了,那么后续是可以到店支付,老板表达的正是这个意思。

蒋先生提供了两名女子消费的账单,上面只是200多元,在合理的消费范围之内,长时间未到店支付,就可以认定为逃单行为。

女子逃单的行为可能由服务员负责。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如果女子确实不到店转账,那么所构成的损失很有可能由接待的服务员负责,在视频之中,蒋先生提到忘记提醒消费者付款,是员工工作上的疏忽,这表明工作人员是有责任的。

此前《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提到“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可是随后已经废除了,在对员工处罚上,虽然有一定限制,但是还是很模糊,因此服务是会扣除一定的服务费用的。

消费者逃单,由服务员分摊的事件并不少。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网络照片)

女子的行为是否可以追究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目前还无法断定女子是否是逃单行为,可是在蒋先生公开曝光之后,女子还是最好上门支付费用,200多块是两个人的账单,蒋先生并没有加钱,如果后续再次发生有类似的情况出现,多次逃单是可以行政拘留的,涉及到金额过多,还能追究刑事责任。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网络照片)

本案的启示

逃单行为是线下餐饮店偶尔会遇到的问题,需要相关人员提高警示,以防有心人借口逃跑,另外个人也要保持基本的道德原则,不要做有损形象的违规行为,否则到头来伤害的是自己。

希望两个女子在看到后,能够想起这件事,主动结账,别让服务员为你们背锅。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