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13时07分,阜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开发区大队民警在辖区新美街海清路路口附近对辽J22***大型客车检查时,发现驾驶人姜某某身上有浓烈酒气。民警对姜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75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姜某某介绍,因为职业关系自己平日不喝酒,当天他休班,于是早上9时左右自己在家吃饭时喝了一些白酒。到了下午,姜某某感觉酒已经消化的差不多,想将车开到修理厂修修,没想到途中被交警查出酒驾。姜某某因侥幸心理被查处,非常后悔。
开发区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姜某某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罚款5000元、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同时,姜某某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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