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阿姨和老伴有一套50平米的老房子,老伴去世以后,她将包括老房子在内的财产进行了分配,并写下遗嘱完成公证。

2022年,陈阿姨因病去世,办完一切丧葬事宜,准备落葬时,陈阿姨的儿子却因为母亲将房产分给了三个姐姐,心生不满,大闹现场,要求三个姐姐承诺放弃继承遗产。

三个姐姐不同意,于是,作为墓穴认购人的儿子,拒绝将母亲下葬,并向墓园表示,没有他的同意,谁也不准安排落葬。

就这样,事情一拖就是7个月,陈阿姨一直未能入土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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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姐姐没有其他办法,只好一纸诉状将弟弟和墓园起诉至法院。

三姐妹表示,父母为墓穴的登记使用人,购买墓地的钱也是父母自己掏的。母亲作为墓穴的实际使用人,虽已去世,应当享受的权利不该被剥夺,而弟弟和墓园的行为,损害了母亲依法享有墓穴的使用权。

她们的弟弟则辩称:母亲下葬的事宜另有安排,之所以尚未办理下葬手续,是因为父母遗产分配还没有协商一致。

墓园方则辩称:因为墓穴证书认购人是陈阿姨的儿子,按照规定,落葬手续必须要认购人办理。由于是认购人拒绝办理相关手续,所以园方无法安排落葬事宜。

很快,法院就做出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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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子女在父母亡故后应当予以妥善安葬,安置父母的遗体或骨灰,作为一种民间习俗,符合我国传统伦理道德的一般观念,是《民法典》规定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的公序良俗范畴。

身为人子,因遗产分配问题,拒绝为母亲下葬,并以此为要挟,不仅侵害了母亲依法享有墓穴使用权,更违背了公序良俗。

因此,法院判定:

按照墓穴证书,陈阿姨依法享受墓穴使用权,在其亡故后,三个女儿有权代为行使权利,故墓园有义务配合陈阿姨的三个女儿完成骨灰落葬事宜。

陈阿姨的儿子,应尊重母亲入土为安的心愿,有义务协助办理陈阿姨的落葬事宜,这是为人子女的伦理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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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在法院的支持下,整整7个月后,陈阿姨得以入土为安。

当然,这个案子还有更多的细节没有披露出来,比如陈阿姨的遗产分配究竟是怎样分配的?是平均分配还是有所倾斜,我们都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