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的一天。东光县某小学课间休息期间,学生张某拉拽学生李某打闹,致使李某摔倒,后经医院诊断,李某的左腿骨折需要住院治疗,其伤情经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十级伤残。为此李某的家长以李某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的监护人和学校给付李某合理的赔偿。

东光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应对李某的身体损伤后果承担侵权责任,学校在管理上存在疏漏,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已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李某各项经济损失110000元,酌定张某监护人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李某88000元,学校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李某22000元。

法官说法: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张某在事发时系未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拉扯李某的后果缺乏预见性,对于造成李某身体损伤,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但客观上造成了李某身体损伤的后果,张某父母作为张某的监护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通过调查,学校在管理上也存在疏漏,对此学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提醒:近些年来,未成年人在校园内因嬉戏打闹造成人身损害的事件非常多。对此,家长和学校要高度重视,提高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正确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学校应加强安全教育,积极履行保护、管理职责。(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