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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后,儿子竟因不满遗产分配,大闹葬礼,逼自己的手足放弃继承权,还不让老人入土为安,这真是不孝子!他的手足忍不了,将他告上法庭!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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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阿姨夫妻生育了三女一子。为减轻子女负担,夫妻俩省吃俭用,在女儿的陪同下,提前在某墓园购买了合葬墓地。墓穴证书的使用人登记的是夫妻俩的名字,认购人写的是儿子王林的名字,墓穴证书由长女保管。

2016年,陈阿姨老伴离世,落葬于合葬墓地。其后,墓穴证书交由王林保管。

陈阿姨与王林一家挤住于一间50平的老屋内。陈阿姨提前就该老屋在内的财产进行分配,写下遗嘱并完成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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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无关)

陈阿姨因病去世,完成追悼仪式和遗体火化后, 准备办理落葬时,王林却因母亲将房产留给女儿们而心生不满,大闹现场,要求三姐妹书面承诺放弃遗产继承。

三姐妹未同意, 王林拒绝将陈阿姨落葬,骨灰在墓园寄放长达七个月之久。三姐妹无奈将王林和该墓园起诉至法院。

三姐妹诉称,墓穴证书登记的使用人为其父母,费用也是由两位老人支付的。母亲作为墓穴的实际使用人,虽已去世,但应享受的权利不应被剥夺,王林和墓园的行为损害了母亲依法享有对墓穴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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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王林辩称,母亲的下葬时间自己另有安排,之所以尚未办理下葬手续,是因为其中两个姐姐太强势,父母的遗产分配未能协商一致,自己也是一气之下不同意将母亲落葬。

被告墓园辩称,本案系争墓穴证书上认购人是王林,按照规定,落葬手续须由认购人办理,但由于王林一直拒绝办理相关手续,故墓园无法安排陈阿姨骨灰安葬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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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墓穴证书,案涉墓穴系为老夫妻俩的利益而购买,供两人殡葬使用,陈阿姨享有对该墓穴的使用权。在其亡故后,三原告作为其女儿,有权代为行使该权利,故该墓园有义务协助三原告办理陈阿姨的骨灰落葬手续。案涉墓穴的认购人王林,此举有悖于一般社会道德。系为人子女的伦理底线,其有义务协助办理陈阿姨的落葬手续。综上,三原告要求王林及墓园协助办理陈阿姨落葬手续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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