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的和谐美满离不开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中国传统文化中,男主外,女主内,妻子在家收拾家务,抚育孩子,这些付出却很难用金钱衡量。那么,离婚时,妻子的贡献会被忽略吗?江苏镇江扬中市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该案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全职太太最终获200万元经济补偿。

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王某在生育子女后辞去工作,一直在家照顾子女起居上学,所有收入靠陈某每月支付固定生活费。

后陈某有外遇,王某苦心规劝无果,夫妻感情破裂,无奈之下诉请法院离婚。王某认为,婚后陈某在外从事公司经营,王某作为全职太太在家抚育一双子女,辛勤操持家务,让陈某专心经营公司,而自己多年来无固定工作,无稳定收入,且已与社会脱节。如今,陈某事业有成,子女已长大成人,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请求给付经济补偿。

最终,经法官多次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原、被告均自愿离婚。婚生子由被告陈某抚养并随其共同生活,原告王某对婚生子享有探望权,具体探望时间、地点、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一套商品房(现原告居住)归原告所有;所购买商铺由原、被告各享有1间。原、被告离婚后,被告陈某自愿补偿原告200万元。

主审法官指出,家务补偿并非民法典新创,原《婚姻法》对此有模糊规定,但现实生活中大多夫妻采用夫妻财产共有制度,故该规定缺乏操作性,审判实务中碰到的少之又少,法律条文长期处于休眠状态,未能真正得到落实。(新闻来源:新安晚报。侵联删)

法院的判决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 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个条文是民法典首创,但其立法思想来自2001年修订的原《婚姻法》第四十条,民法典的新规扩大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体现了尊重女性、鼓励奉献的原则,是立法的进步。

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思想都是要求女性相夫教子,男性在外打拼,提供全家的经济来源。现代社会,女性的独立意识急剧扩大,毛主席就说过“妇女能顶半边天”。但是母性天生的亲情属性还是给许多女性在恋爱婚姻生育后再次进入职场设置了种种困难,于是,许多女同胞在生子后离开职场,专心家务,不仅从此后没有经济来源,时间长了,甚至会与社会脱节,即使再想找工作也几乎不可能了。

但是家务的付出也是付出,而且在立法者看来,是一种很重大的付出。可惜的是,这种付出很难用金钱衡量,就好像我们不能判断出今天妈妈洗了10件衣服值多少钱。这就给女性在离婚时带来了不利因素——男人挣多少钱一目了然,女人做的家务却不能衡量,一般眼光下,显然是男人对家庭付出更多。在此背景下,《民法典》规定,对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予以补偿。

司法实践中,家务劳动补偿常见于一方全职照顾家庭的情形。全职照顾家庭一方不仅提供了更多家务劳动价值,并且因此牺牲了继续教育深造、提升个人职业能力等机会,导致可期待的工资收入损失以及劳动力市场价值减损。但全职照顾家庭并非获得家务劳动补偿的必要条件,如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常年操持家务,家务劳动付出明显多于另一方,法院亦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情支持补偿请求。

例如下面这个案例。

此案中,全职太太刘某在生育后放弃工作,照顾子女,操持家务,最终在离婚时获得高达93万的家务劳动补偿。

另外,许多朋友对家务劳动补偿的数额确定怀有疑惑,司法实践中,有的人补偿数额巨大,就比如新闻案例,竟获得200万元补偿,而有人只能获得区区几万元。

事实上,家务劳动补偿没有明确的标准。我们看法条原文也可以看出,补偿数额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才由法院判决。有的法院认为,判断因素大概有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长短、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多少、家务劳动对家庭贡献的大小等。

新闻案例中,200万元的补偿数额也是陈某自愿付出的。对于并不富裕的家庭,甚至不可能掏出200万现金,当然不会确定这么高的补偿数额。

还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补偿金并非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扣除,而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从应当支付补偿金一方的个人财产中扣除,如此才充分体现“补偿”的价值。这是非常重要的,有的新闻媒体为吸引眼球,故意混淆视听,将离婚时一方获得的全部财产当作家务劳动补偿,这个数额当然会非常高。而事实上,一旦去除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部分,单纯的家务劳动补偿并不多。

法律对社会有指引作用,好的法律应该能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在这个意义上,《民法典》关于离婚家庭劳动补偿制度的设计是非常值得称赞的。这才是对女性真正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