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公安局蓬莱分局

关于严厉打击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火灾发生,依法严厉打击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政府禁火令》等法律法规及规定,通告如下:

一、严禁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禁火期间,烧荒、焚烧秸秆、烧茬燎堰及其他农作物等废弃物料等生产性用火行为;

(二)在野外吸烟、坟堆、庙外烧香烛纸钱、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焚烧垃圾、烤火、野炊、乱丢火种等行为;

(三)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林区活动的行为;

(四)非法携带火种进入山林的行为;

(五)其他野外非法用火以及拒绝、阻碍公安等国家工作人员执法执行公务的行为。

二、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非法野外用火的,追究其监护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请广大群众举报监督,发现野外非法用火等行为和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报警电话:119、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烟台市公安局蓬莱分局

2023年3月29日

来源丨蓬莱公安

责编丨杨云阁 校对 |赵成玉 监制丨侯召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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