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案"携带着很高的舆论热度,其中最大的受益者当属参与劳荣枝案的几位代理律师。但是,近期备受议论的并非劳荣枝辩护律师吴丹红,而是其名誉权代理律师熊达。事关熊律师自去年12月份参与劳案以来,发布的每个作品、每次发言都会引起网友们议论纷纷。

近日,熊律师再次语出惊人,他在一个公开视频中拿着一根铁丝隔空对法官喊话:劳荣枝根本不可能轻松地用铁丝捆绑被害人,建议法官自己拿铁丝去绑一绑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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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律师:建议法官自己拿铁丝去绑一绑看看

熊律师:建议法官自己拿铁丝去绑一绑看看

3月29日,熊律师刷新了一条视频,主题为<劳荣枝根本不可能轻松熟练的用铁丝捆绑刘某,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他提及:劳荣枝案二审判决书认定的一起事实,即劳荣枝和法子英是共同实施了绑架案,发生在江苏省常州市,绑架了一名商人刘某。

熊律师认为,法院之所以把劳荣枝认定为主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情节就是:劳荣枝拿铁丝亲手捆绑了刘某,这一行为更加说明了劳荣枝和法子英作案的残忍。但是,熊律师看完二审判决书后,拿了一根铁丝尝试去捆绑人,并得出了以下的最终结论。

熊律师的原话是这么说的:“坦白的讲,作为男士来讲,我自认为自己还是有一定力量的。这根铁丝不管是用工具还是不用工具,想把一个人绑紧......当我拿铁丝去绑的时候,我只能得出这样的一个结论:拿铁丝去绑人的这个人,比被铁丝绑的,要辛苦得多。那么,二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是说,劳荣枝一个女的,拿这个铁丝好像很轻松的,很熟练的就把刘某给绑好了,我感觉是难以置信,我只能说,建议法官自己拿铁丝去绑一绑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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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律师的实验和结论一出,网友们互动意见不一。支持熊律师的网友主要认为熊律师有责任心,从事实出发,用证据说话,支持他的分析和推理。反对熊律师的网友则发表了不同的看法。

有人认为:现实情景不同,一根铁丝根本说明不了任何事实,且劳荣枝的智商不至于拿根"钢管"粗的铁丝捆绑常州刘某;

有人提出:熊律师用一根"大号"级别的衣架做实验不合理,事关二审判决书提及的是铁丝,不是钢丝;

有人请教熊律师:是如何得出"拿铁丝去绑的人比被铁丝绑的人,要辛苦得多"这一结论的;

有人表示:如何捆绑这一点无需纠结,只要劳荣枝参与捆绑,法子英加固就代表犯罪事实;

还有一部分网友呼吁:常州案刘某应出庭作证,认为常州两名幸存者的亲身经历才是事实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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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丹红律师谈常州案:劳荣枝主动交代是自首行为,且已过追诉期

针对常州事实的部分,吴丹红律师在二审期间主要提出了2个辩护点:其一、劳荣枝在常州事实中构成自首的意见;其二、常州事实超出追诉时效。

吴丹红律师认为,江苏省常州市的犯罪事实是劳荣枝自己主动交代的,公安人员在此之前并没有掌握事实证据。所以,劳荣枝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属于自首。此外,常州事实当时没有立案调查,常州案发生的时间距劳荣枝主动交代的时间,已经过了20年的最长追诉时效了。因此,就算劳荣枝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法院也不应追诉。并且,这也说明了劳荣枝案的四起犯罪不属于连续犯案的固定模式。

针对吴丹红律师提及的"自首"部分:法院以"法子英已供述了与劳荣枝在常州实施绑架的犯罪事实"为理由,认为劳荣枝的如实供述不构成自首,仅构成坦白。针对吴丹红律师提及的"追诉时效"部分:法院认为96年南昌灭门惨案发生后,法子英和劳荣枝在逃亡过程中连续实施抢劫、绑架、杀人等行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逃避侦查,依法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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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书还原江苏省常州市案件犯罪事实

二审判决书还原江苏省常州市案件犯罪事实

一、关于劳荣枝捆绑被害人刘某

在劳荣枝捆绑刘某和加固捆绑这一问题上,二审法院认为:劳荣枝已供述了自己从房间里拿了工具捆绑了刘某的手脚,与刘某的证词陈述一致,可以确认劳荣枝对刘某实施了捆绑,法子英进行了加固。

二、关于劳荣枝色诱被害人刘某

劳荣枝和法子英二人的供述,都证明了他们到常州市是为了物色有钱人实施绑架勒索,事前已经通谋。法子英供述说,刘某叫劳荣枝在宾馆睡,劳荣枝就说住宾馆不安全,从而骗刘某到了出租屋,然后实施绑架。法子英的供述和与刘某的证词陈述相印证,刘某证词提及:劳荣枝说想和他做朋友,千方百计引诱他到她住处。所以,法院确认劳荣枝对刘某实施了色诱。

三、劳荣枝案二审判决书之"常州市刘X被绑架的事实"

1998年夏,劳荣枝和法子英来到江苏省常州市租住,二人继续沿用固定的作案模式,劳荣枝在娱乐场所从事陪侍服务,物色作案对象。某一晚,刘某被劳荣枝诱骗到出租屋后,被事先躲藏的法子英持刀威胁,胸口被刺。劳荣枝则用准备好的铁丝将刘某捆绑在扶手椅上,二人以剥夺生命相威胁向刘某勒索财物。当晚,法子英曾离开出租屋到楼下挪车,劳荣枝再次威胁刘某。二人取走刘某放在车上包内的现金5000元,逼迫刘某给妻子刘某兰打电话勒索。次日上午,刘某打电话给妻子,嘱咐妻子将所有现金带到指定地点。劳荣枝与法子英商议好,由劳荣枝前往指定地点将刘某兰带到出租屋,如果劳荣枝未按时归来,法子英则将刘某杀害。随后,劳荣枝将刘某兰带回,并与法子英劫取了刘某兰携带的现金70000元。法子英用绳子将刘某兰捆绑后,劳荣枝和法子英一先一后离开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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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部分资料来源于吴丹红律师和熊达律师于社交平台披露的"劳荣枝案"相关内容,部分资料来源于劳荣枝案二审判决文书,本文不代表个人任何看法,部分配图来源于网络,侵权可删!感谢您的阅读,诚邀您给予评论、点赞、分享,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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