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不容易新房上车熬到了收房时刻,意味着又一次新的挑战来了,因为收房还真不仅仅是简单收个房子,背后还牵扯到很多规则与潜规则,有些是你必须要做的事情,有些则是要小心避过的坑!
先说规则,在收房日之前,开发商会寄出收房通知书,上面一般会写明收房的流程,收房日大家需要带上收房必要资料——业主身份证、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等,办理收房程序——签订相关协议、缴纳相关费用、验房交接钥匙等,还有就是准备一笔资金,用于交付维修基金、物业费等等,这些都是收房所要经历的过程。
不过在这过程中,开发商经常会设置一些潜规则,用于维护他们的权益,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强制要求先收房后验房
先验房后收房是业主们的权利,但是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开发商因为对自己交付的房屋质量不自信,怕业主拒收要求整改导致延期交房,因此会出现故意在要求上大家先签字收房的情况。
这种情况,无论开发商多强势,业主都可以直接拒绝。
首先,先验房后收房是法律赋予业主的基本权利,且开发商需提供相关报告,包括规划验收、竣工验收资料等,如果说房子不符合交付条件,开发商还需要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其次,如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业主是可以拒收的,必要的时候,甚至可以要求退房并赔偿损失。
但如果业主草率签了收房合同,那很多风险就会转移到业主自己身上,到时候再验房发现房屋问题,再维权就难了。
强制要求先交一年物业费
现在新房的物业往往是开发商的关联公司,也是出于利益关系,开发商常常会要求业主预缴物业费,否则不给钥匙,过分地可能会直接要求先交一年的物业费。
这种行为其实也是违法的。
《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物业费预收一般是不得超过6个月的,更别说一年了。就我们上海区域而言,一般是3-6个月。
规定——《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未经业主、使用人同意,一次预收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不得超过6个月,也不得擅自向业主、使用人收取长期占用(一年以上)性质的押金、保证金等费用。
而且也不能把缴纳物业费作为收房条件,如果有开发商尝试在法律的边缘试探,看看网上的案例就知道了,因为收取物业费而拒绝业主收房,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比比皆是。
不过,针对开发商的这些违规行为,大家单单只是选择拒绝收房还是不行的,还要做好相关的取证,在和开发商交涉的过程中,取得录音、录像、发函等形式的证据,然后向当地的房管局、住建部门进行投诉,如果没有很好的效果,那么就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了,咱法院见!
小TIPS:
关于验房相关事宜,大家可以翻阅上一条视频哦~(精装房验收有多少问题?也就60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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