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3月30日电 据国家医保局微信号30日消息,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国家疾控局等四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通知提到,自2023年1月8日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以来,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要求,相关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为做好4月1日后相关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调整新冠患者医保报销政策。

将住院费用全额保障、门诊专项保障等特殊保障政策转为常规医疗保障政策,参保患者符合规定的新冠医疗费用与其他乙类传染病实施相同的医保报销政策,各级医保部门对符合规定的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医疗费用要及时进行结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分类救助。

二是将符合条件的诊疗方案内的医保目录外新冠治疗药品临时性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国家医保局完善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根据价格水平实施分类管理。国家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内未纳入医保目录的新冠治疗药品,被列入《关于完善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实施分类管理的通知》中“疗程治疗费用与医保目录内同类药品差异较小”类别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水平可在目录内乙类药品的基础上适当下调。

三是持续优化医保经办服务工作。

各级医保部门要不断完善经办工作流程,提升经办服务水平,落实异地就医结算、长期处方医保支付等相关政策,为参保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高效的医保经办服务。

四是加强政策调整的宣传解读。

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入领会疫情防控取得重大决定性胜利、实现平稳转段的深刻内涵,切实履行好部门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解读,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以患者入院或就诊时间计算,《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同步停止执行,相关政策视疫情发展形势再行调整。

国家医保局医药管理司负责人就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答记者问时表示,目前,部分国家新冠诊疗方案内的新冠治疗药品尚未正式纳入医保药品目录。此前对有关新冠治疗药品的医保临时性支付政策将于3月31日到期。为了降低社会负担,引导医疗机构使用质量可靠、价格适宜的药品,也为了进一步丰富临床用药选择,提升新冠治疗药品的可及性,《通知》明确,国家新冠诊疗方案内且被列入“疗程治疗费用与医保目录内同类药差异较小”类别的新冠治疗药品,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近日,部分药品生产企业积极响应国家医保局前期出台的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分类管理政策,发布了有关药品的价格公告。目前,氢溴酸氘瑞米德韦片(民得维)、先诺特韦片/利托那韦片(先诺欣)的最新价格,以及来瑞特韦片(乐睿灵)的首发报价,均不高于医保目录内小分子新冠药最大疗程治疗费用的1.8倍(即630元/疗程),符合“疗程治疗费用与医保目录内同类药品差异较小”等条件,将临时性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后续,其他新冠治疗药品的价格如果符合条件,医保也将按规定临时支付。

该负责人还表示,为适应新冠感染平稳进入“乙类乙管”常态化防控的形势,《通知》明确将“住院费用全额保障”“基层门诊专项保障”等特殊保障政策回归至常规医疗保障政策,参保患者符合规定的新冠医疗费用,将与其他20余种乙类传染病实施相同的医保报销政策。同时,为避免个别患者因病情较重、费用较高而产生沉重的经济负担,《通知》专门提出各地要加强对新冠患者医疗的费用监测,对符合救助条件、个人负担较重的患者按规定及时给予医疗救助。

下一步,国家医保局表示,将实事求是,密切跟踪疫情变化,根据防控形势、新冠药品供需与价格等情况,不断完善新冠医疗费用保障政策,发挥好基本医保保障功能,切实减轻包括新冠患者在内的全体参保人医疗费用负担。(中新经纬APP)

【编辑:吴晓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