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为减轻子女负担,提前买好合葬墓地,没想到儿子因不满遗产分配方案,竟大闹葬礼,拒绝让老人入土为安。一拖就是7个月之久,女儿们无奈诉至法院。

近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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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拒绝将母亲落葬一拖七个月

陈阿姨夫妻俩恩爱一辈子,生育了三女一子。为减轻子女负担,夫妻俩省吃俭用,在女儿的陪同下,提前在某墓园购买了合葬墓地。

墓穴证书的使用人登记的是夫妻俩的名字,认购人写的是儿子王林的名字,墓穴证书由长女保管。

2016年,陈阿姨老伴离世,落葬于合葬墓地。其后,墓穴证书交由王林保管。

陈阿姨与王林一家挤住于一间50平米的老屋内。陈阿姨提前就该老屋在内的财产进行分配,写下遗嘱并完成公证。

2022年,陈阿姨因病去世。完成追悼仪式和遗体火化后,准备办理落葬时,王林却因母亲将房产留给女儿们而心生不满,大闹现场,要求三姐妹书面承诺放弃遗产继承。

三姐妹未同意,王林拒绝将陈阿姨落葬,并向墓园表示,他不到场谁都不许安排落葬。

陈阿姨也就一直未能入土为安,骨灰在墓园寄放长达七个月之久。三姐妹无奈将王林和该墓园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协助办理陈阿姨的落葬手续。

女儿无奈诉至法院终获支持

三姐妹诉称,墓穴证书登记的使用人为其父母,费用也是由两位老人支付的。

母亲作为墓穴的实际使用人,虽已去世,但应享受的权利不应被剥夺,王林和墓园的行为损害了母亲依法享有对墓穴的使用权。

三原告作为老人的亲属,有权请求法院判令王林和墓园协助办理陈阿姨骨灰安葬事宜。

被告王林辩称,母亲的下葬时间自己另有安排,之所以尚未办理下葬手续,是因为其中两个姐姐太强势,父母的遗产分配未能协商一致,自己也是一气之下不同意将母亲落葬。

被告墓园辩称,本案系争墓穴证书上认购人是王林,按照规定,落葬手续须由认购人办理,但由于王林一直拒绝办理相关手续,墓园无法安排陈阿姨骨灰安葬事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墓穴证书,案涉墓穴系为老夫妻俩的利益而购买,供两人殡葬使用,陈阿姨享有对该墓穴的使用权。

鉴于陈阿姨客观上无法为自己主张权利,基于公序良俗,在其亡故后,三原告作为其女儿,有权代为行使该权利,故该墓园有义务协助三原告办理陈阿姨的骨灰落葬手续。

案涉墓穴的认购人王林,作为陈阿姨的儿子,理应尊重死者入土为安的心愿,断不能以死者遗产分配存在争议为由拒绝办理落葬手续,此举有悖于一般社会道德。

王林在其力所能及之范围内让母亲身后得到安详之所,系为人子女的伦理底线,其有义务协助办理陈阿姨的落葬手续。

据此,三原告要求王林及墓园协助办理陈阿姨落葬手续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