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4日09时20分,王某某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在泊头市龙龙华街牛大碗门前由西向北左转弯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由于双方未戴头盔,造成双方受伤且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王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刘某某违反了《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王某某负全部责任,刘某某负自身损害后果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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