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下猪,打你怕脏我的手”,上海地铁,男子辱骂女子,难听之极

3月30日上午高峰期,在上海7号线地铁,大家在排队时,一男子与一女子发生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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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上车后,开始了互骂。

男子口口声声称呼对方为“乡下猪”,男子说,“猪先动手的,乡下猪动手的。”男子特意强调了对方是“乡下猪”。

男子说,“你以为我打不过你呀,我是不想打你。我跟你讲啊,我怕脏了我的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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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说,“你先打我呀,你哪里像人啊。”

男子说,“我打你怎么啦,那你去验伤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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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锋一转,男子开始又数落起对方到上海来流浪,一直鄙视对方。

男子说,“到上海来要饭的呢。”

女子不示弱地说,“你才像要饭的。”

男子说第二次说:“到上海来要饭的。”

女子表示对这个男人看不起,说:“你看哪里大男人像你一样。”

男子继续说:“上海人赏你一口饭吃。”

看了这个视频,我就气得发抖。

一、现在是二十一世纪啦

都什么年代了,还这么歧视外地人,满口“乡下猪”,用这么具有侮辱性的语言辱骂对方。这种高高在上的自我感觉,不仅不显得自己多么高尚,反而显得自己的心胸狭窄。

上海在全国,的确是排列前茅,不管是经济,还是环境,都首屈一指。但这跟国家的支持不无关系。请问现在哪个地方的发展,不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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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说深圳,由一个小渔村,发展为现在的国际化大都市,这不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吗?难道就是深圳本地人的贡献?不都是全国各地的人民涌向这个小渔村,大家拼命干出来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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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不也是这样吗?虽然上海底子好,一直以来都是我们国家的明星。但是,上海也曾经被冷落过,后来国家认识到,才进行了浦东大开发,让上海再次大展前途。而这些,不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吗?

请问,这些跟你本地人是什么关系?没有国家的背书,没有全国的支持,哪个地方都可能一样。哪里有那么趾高气扬的样子,外地人,就能被你们称呼为“猪”吗?

你还是同胞吗?

还说人家“来上海要饭”,如果外地人都不来“要饭”,光凭你们的所谓高傲的本地人,能发展起来吗?那些在世界都数一数二的高楼,你们能给一砖一瓦垒起来吗?你们就翘翘二郎腿,伸伸兰花指,就万丈高楼平地起了吗?

在我们国家,只有地区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没有地域的高低贵贱之分。不管是内陆,还是沿海,不管是发达地区,还是落后地区,那里的人,都是我们的兄弟姐妹。

你这样的辱骂,让多少外地人寒心。

二、不能随意侵犯他人人格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

该男子侮辱他人,应处5日拘留或500元罚款。

同时,该男子在公共场合侮辱他人,对上海的形象产生了极坏影响,涉嫌寻衅滋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以此,建以以寻衅滋事处罚该男子,拘留10日,并处500元罚款。

同时,民法典第991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这位男子辱骂对方为“外地猪”,对女子的人格造成了侵犯,身心受到伤害。

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该名男子对女子人格造成侵害,可以要求其公开道歉。

一句话结束

这样的人,实在太让人气愤了。我相信,其他上海人也会气愤。

新时代的上海人,有国际视野,也应有国家视野,仅看得见上海滩,格局就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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