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老旧街区改造项目被征收人及社会公众:

为加快推进我县老旧街区改造提升,扎实做好“九小”场所整治工作,系统化解城市风险隐患,进一步优化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将《吴堡县老旧街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予以公告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房屋征收主体、征收部门

(一)房屋征收主体

吴堡县人民政府,负责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房屋征收部门

吴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征收范围

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东起旧菜市场、市场监管局楼下沿线,西至井沟沿线,南起旧菜市场、新市场沿线,北至一完小、新华书店沿线,主要包含旧菜市场及新市场沿线片区、城建大楼片区、商贸办及周边片区、一完小对面至井沟沿线片区等4个片区,具体以征收界线图为准(详见附件1)。

三、签约搬迁期限

(一)协商签约期限

自2023年3月27日至2023年4月25日,共30日。

(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

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

(三)搬迁期限

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起20日内,完成搬迁并腾空交回房屋。

四、被征收土地、房屋性质和面积的认定

被征收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和不动产权证书其中一证的,按有权属证件对待予以补偿。被征收土地、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以权属证件登记为主,如被征收房屋、土地证件登记性质、面积与实际不一致或无相关权属证件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宋家川街道办、城投公司、第三方评估公司等进行联合调查确认。

五、评估机构的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按照《吴堡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吴政办发〔2022〕86号)文件规定,向被征收人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

六、补偿方式

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采取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置换(期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七、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一)住宅房屋的补偿

1.住宅房屋采取房、地分评(即土地和建筑分别评估作价)的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1350元/㎡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建筑物、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详见附件2、3、4。

2.国有土地使用权隶属县政府管理范围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采取统一收回、合理置换、统一调配安置的办法;国有土地使用权隶属县政府管理外的驻吴企事业单位,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协商解决。

3.土地使用权补偿以国有土地补偿价格为基准,住宅房屋未办理任何权属证件的,按照土地、住宅房屋补偿标准下浮3%予以补偿。

4.住宅房屋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的,凭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票据及相关证明材料,按照出让票据金额的50%予以补偿。

5.住宅房屋自行改建实际从事生产经营的,在住宅房屋补偿基础上按照实际从事生产经营建筑面积60元/㎡的标准,额外予以补偿。

(二)单元楼的补偿

1.住宅单元楼采取房地一体综合评估的办法。征收范围内的单元楼包括建行家属楼、邮政大楼家属楼、农副公司家属楼、新华书店家属楼、邮电家属楼、药材公司家属楼、商贸公司单元楼、二建司供销社家属楼等,具体补偿标准详见附件5;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以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为准,详见附件2、3、4。

2.房屋补偿面积以实测为准,超出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按照单元楼补偿标准下浮3%予以补偿。

3.住宅房屋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的,凭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票据及相关证明材料补偿票据金额的50%。

4.房屋自行改建实际从事生产经营的,按照实际从事生产经营建筑面积60元/㎡的标准,予以额外补偿。

5.单元楼房地一体价格以砖混结构为标准,建筑结构为框架的,按照框架结构建筑面积230元/㎡的标准,予以额外补偿。

(三)商业房屋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位于一道街、二道街、滨河路、商业街沿街第一排及旧菜市场内的,确认为商业房屋,采取房地一体综合评估的办法,按照以下标准予以补偿:

1.一层商业房屋

沿一道街、滨河路、商贸办西侧南北街道的一层商业房屋,按照11000元/㎡予以补偿。

沿二道街、商贸巷的一层商业房屋,按照9000元/㎡予以补偿。

旧市场内的一层商业房屋,按照7000元/㎡予以补偿。

2.二层及以上楼层房屋

按照同区域同楼层单元价格补偿,详见附件5;实际从事生产经营的,按照实际从事生产经营建筑面积60元/㎡的标准,予以额外补偿。

3.其他情形

商业房屋未办理任何权属证件的,按照商业房屋补偿价格每平方米下浮6%的标准予以补偿。商业房屋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的,凭已缴土地出让金票据及相关证明材料,按照出让金票据金额的50%予以补偿。商业房屋房地一体价以砖混结构为标准,建筑结构为框架的,按照框架结构的建筑面积230元/㎡的标准,予以额外补偿。

八、房屋产权置换

(一)产权置换方式

本项目采取期房置换方式。

(二)产权置换比例(产权置换比例只适用于房屋置换)。

1.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同安置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进行置换,具体置换比例见下表。其中,独院住宅的建筑物参与产权置换的,建筑物基底土地不再给予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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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业房屋。按照被征收商业房屋建筑面积同安置商业房屋建筑面积进行置换,具体置换比例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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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产权置换户型和面积

被征收人以安置面积选定实际安置房屋的户型和面积。具体如下:

1.被征收人选定面积小于安置面积的,面积差额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结清差价。

2.选定面积大于安置面积的,差额在10㎡(包括10㎡)以内的部分,被征收人按照安置房屋市场价格的90%给征收人结清差价;差额在10㎡以上20㎡(包括20㎡)以内的部分,被征收人按照安置房屋市场价格的95%给征收人结清差价;差额在20㎡以上的部分,被征收人按照市场价格全额给征收人结清差价,该标准不得重复累计叠加。

(四)选择产权置换房屋顺序

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产权置换协议,被征收人按照签订房屋产权置换协议的先后顺序选择安置房屋。

(五)临时安置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按照安置面积给予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补偿期限为36个月。安置费用按月计费、按年支付,安置房提前交房的按照交房当月结清。超过期限未交付安置房屋,自超期之日至实际交付安置房屋之日当月止,按原标准上浮50%支付临时安置费。因被征收人原因超过期限不接收安置房屋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涉及租赁户的由被征收人负责腾退商户/住户。具体按照以下标准补偿:

1.住宅房屋:按照10元/㎡·月的标准予以补偿。

2.商业房屋:按照20元/㎡·月的标准予以补偿。

(六)产权置换房屋(期房)的室内外品质、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规划指标、销售价格等情况适时公示(最终以审批结果为准)。

九、搬迁补偿

搬迁费:按照补偿建筑面积2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予以补偿。搬迁涉及大型固定机械设备的,搬迁费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回迁费:选择产权置换的,再按照安置面积2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回迁费只适用于住宅房屋,商业房屋不再进行回迁费补偿。

十、奖励办法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房的,按照以下方式给予货币奖励:

(一)住宅房屋征收奖励标准

1.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1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空的,被征收房屋补偿建筑面积为100㎡以内(包括100㎡)的,给予2万元奖励;补偿建筑面积为100㎡以上200㎡以内(包括200㎡)的,给予4万元奖励;补偿建筑面积为200㎡以上300㎡以内(包括300㎡)的,给予6万元奖励;补偿建筑面积为300㎡以上400㎡以内(包括400㎡)的,给予8万元奖励;补偿建筑面积为400㎡以上500㎡以内(包括500㎡)的,给予10万元奖励;补偿建筑面积为500㎡以上的,给予12万元奖励。

2.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11日至2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照本条第一款标准的70%予以奖励。

3.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21日至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照本条第一款标准的30%予以奖励。

4.全彩钢房、临时搭建房(棚)均不参与房屋奖励。

(二)商业房屋征收奖励标准

1.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1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的,被征收房屋补偿建筑面积为20㎡以内(包括20㎡)的,给予2万元奖励;补偿建筑面积为20㎡以上40㎡以内(包括40㎡)的,给予3万元奖励;补偿建筑面积为40㎡以上60㎡以内(包括60㎡)的,给予4万元奖励;补偿建筑面积为60㎡以上80㎡以内(包括80㎡)的,给予5万元奖励;补偿建筑面积为80㎡以上100㎡以内(包括100㎡)的,给予6万元奖励;补偿建筑面积为100㎡以上200㎡以内(包括200㎡)的,给予7万元奖励;200㎡以上的,给予8万元奖励。

2.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11日至2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照本条第一款标准的70%予以奖励。

3.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21日至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照本条第一款标准的30%予以奖励。

4.全彩钢房、临时搭建房(棚)均不参与房屋奖励。

(三)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货币奖励和其他补偿费用均适用于第八条第三款(产权置换户型和面积)之规定,可用于购买安置房,按照安置房屋市场价格结算。

十一、相关事宜

(一)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等行为。本项目自2023年3月10日起,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初步登记之后,任何单位、集体和个人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突击修建加盖占用土地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一律不予补偿。

(二)支付补偿款。被征收人缴清水、电、气、通讯、物业等费用,交回被征收房屋钥匙,涤除抵押权等他项权利,交回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件,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协议约定将补偿款支付给被征收人。

(三)拒不搬迁腾房情形。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30日内拒不履行且经催告后仍未履行搬迁腾房义务的,房屋征收部门将房屋征收补偿款进行专户存储,并作出限期搬迁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未提起行政诉讼,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并取消所有奖励资金。

(四)涉及租赁情形。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自行解除租赁合同,按期腾空房屋;逾期未腾空的,房屋征收部门将取消被征收人的所有奖励,同时按照前款规定依法强制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有纠纷和异议的,由双方协商或诉讼解决。

(五)土地回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同时,土地使用权一并收回。

(六)未尽事宜。本方案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补充方案。

十二、本方案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十三、本方案的最终解释权归吴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有。

本方案的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3月27日至2023年4月25日,共30日。请被征收人及社会公众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报吴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吴堡县政府2号楼4楼414

电话:0912—6521512

附件:1.吴堡县老旧街区改造项目征收界线图

2.建筑物补偿标准

3.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4.附属物补偿标准

5.单元楼补偿标准

吴堡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7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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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堡县老旧街区改造项目征收界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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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张家辉编辑:韦江江审核任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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