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四川甘孜,一男子发布视频称,自己开车在某景区路过时,停车了5分钟,被要求交10元停车费。男子拒绝后遭到对方追车强制索要。但是当时发生事情的真相究竟怎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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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发布了一段视频,视频里的张先生在路过某景区山口,便停车下来观赏美景,看了大约五分钟的时间,就开车打算离开,没想到一自称景区人员的男子来到车旁,要求张先生付停车费10元。

张先生认为,自己刚停车就离开,也不过是五分钟时间,怎么就要10元费用,太离谱了,于是拒绝给钱,并要求对方出具工作证,认为对方乱收费没有依据。

之后张先生开车离开,没想到车刚开出不远,收费人员便追了上来,继续要求张先生付款,于是张先生进行了投诉。

张先生认为,自己要求对方出具发票和收费标准,对方并没有,因此自己拒绝支付。

视频发出之后,引起大家的热点关注,大家认为如果是乱收费,肯定是不能给的。但是如果正常收费,该交的钱还是要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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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事情远非这么简单。

经过具体了解,视频中的车辆上并非张先生一人,还有其他人员一起乘同一辆车,经过景区的时候,因为该处风景秀丽,因此一行人便在此停车下来欣赏一番。

而当时他们所停车的位置,本来就是景区的标准停车场,显然男子在视频中并未提及。

他们拍照完毕就上车打算离开,这时来了一位收费人员,要求车辆缴纳10元停车费。张先生称自己停车不过5分钟,收费10元太不合理。然后在视频中称对方乱收费,而且并没有收费标准。同时和对方要发票也没有。

但是仔细看不难发现,收费人员称自己是正规收费,如果有乱收费现象,而且一定给你妥善处理。同时对方还出具了工作证,但是张先生认为上面没有盖章,并不相信。

但是,真实的情况是,视频中车辆所在位置本来就是景区的一个山口,通常游客都会在此拍照留念,而且此处风景非常养眼。景区在此处也设置了标准停车场,方便游客停车观赏风景。

而且该车场是有收费标准的,规定停车一小时收费10元,不足一小时按照1小时收费。而且费用是明示在收费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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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男子发布的视频中,却并没有体现收费标准,而且称景区乱收费。两下对比确实容易让人产生误解。

显然,收费不足1小时的按照一小时收费,那么张先生停车只要没有超过一小时,也应支付停车费10元,但是张先生拒付了。而拒付的理由是自己觉得不合理。怀疑乱收费。

然而结论还是需要事实来说话,既然该车场是景区正规车场,而且收费明码标价,也就不存在乱收费现象,张先生应当正常缴费10元。

之后,视频中一行人离开并称之后景区人员追上他们要求 付费,并且自己还进行了投诉。

事实是,张先生觉得收费不合理确实进行了投诉,景区人员追上来要把收费情况解释清楚,并称如果有乱收费现象,他们将严肃处理。游客出游,确实对景区的收费比较敏感,而且有的地方也存在这类问题,这还是由于管理方对这类问题的处理态度。然而如果正常收费,应该照价支付。出门旅游难免花钱,该花的还是不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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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从法律角度来做一个解读。

一、停车费标准如何确定,如果收费不合规如何处理?

价格法规定,经营者有自主定价权利,但是需要接受监督,只要没有违反规定、没有超出标准的就是合理收费。

同时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

从景区的角度看,作为景区的经营者设置了标准停车场,并明码标价了收费标准,显然是合法合规的,停车人张先生应当支付合理费用10元。

当然如果有乱收费现象,根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显然如果景区确实存在此现象,消费者可以投诉,景区经营者将会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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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视频发布者并未体现真实情况,涉嫌侵犯景区名誉权

事件中,男子发布的视频里并没有把车场的真实情况体现出来,而是选择了部分视频,结果足以误导观看者引起歧义,显然这种做法将使景区的名誉权受到损害。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法律规定,个人和法人的名誉权受到法律保护不得被侵害。对于景区而言,不良的评价将对景区产生名誉权损害。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显然,视频发布者断章取义,并没有反映事情的真实状况,而是因此视频产生误导,导致给景区代带来了不良影响,涉嫌侵犯了经营者的名誉权。

假如经营者因此追责,视频发布者应当承担停止侵害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责任。假如因此给对方造成了经济损失,也需要进行赔偿。

所以做事还是需要尊重事实,尽量避免出现纠纷。否则对双方均会产生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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