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特困人员生活困难、无依无靠、无人照料,是困难群众中最困难、最脆弱的群体。保障好他们的基本生活和照料服务,是各级政府兜底保障的重要责任。近日,市政府发网站公布了《济南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公示期为2023年3月30日至2023年4月5日。根据《征求意见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

  通过离婚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的不能认定为特困人员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认定条件。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等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符合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人均金融资产或人均投资数额超过当地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拥有两套及以上产权住房的;或者申请特困之前1年内以及享受特困期间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申请特困之前1年内或者享受特困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拥有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的;通过离婚、赠与等方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足以影响对其特困人员身份认定的;拒绝配合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故意隐瞒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其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不能认定为特困人员。

  特困人员依法享有自主选择救助供养形式的权利

《征求意见稿》提出,申请特困人员认定,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在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对于确认为特困人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给予其救助供养待遇之前,组织开展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确定特困人员自理状况。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生活自理能力复核评估每年开展一次。

在供养服务和照料监护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依法享有自主选择救助供养形式的权利。评定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别是精神类特困人员,优先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原则上全部集中供养。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其至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未满18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供养。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其至其他养老服务机构接受供养。具体由区县民政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供养服务机构协调,供养服务机构无理由不得拒收。

对选择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农村幸福院、日间照料中心、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并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分散供养对象联系帮扶制度,定期探望分散供养对象,帮助其解决生活上的困难,同时加强对照料监护人(机构)的监管。

  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等基本生活保障

在供养标准和内容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全自理)、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自理)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全护理)三个档次。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1/10、1/6、1/3确定。

各区县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强化托底保障功能,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住房保障、殡葬服务和教育救助等方面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其中,保障基本生活,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者按照基本生活标准发放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此外,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于公安机关已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区县民政部门要及时纳入特困供养范围,落实救助政策。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滞留人员身份查询确认并返乡后,终止救助供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