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追缴罪犯郗同福受贿财物,对其位于连云港市某小区及某路段的34套房产进行查封和执行的公告。公开信息显示,郗同福曾任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党组成员,连云港市委常委、连云区委书记等职。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公告显示,该院为执行(2018)苏11刑初26号刑事判决,追缴罪犯郗同福受贿财物。江苏省监察委员会于2018年3月28日查封其下列房产。公告列举了郗同福位于连云港市永和国际新城一、二期,连云港市云和路的34套房产的具体信息。公告要求,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转移、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否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裁判文书网公布《李某年受贿罪、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2004年至2007年,李某年与郗同福共谋,利用郗同福担任中共连云港市委常委、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曹某斌的请托,为其在江宁某公司改制、连云港甲公司房地产开发等方面提供帮助,共同收受曹某斌给予的连云港甲公司股份价值人民币12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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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显示,2004年郗同福调至连云港市任职后,曹某斌和李某年遂合作成立了连云港某公司,注册资本计人民币5715万元,双方约定投资持股比例分别为70%和30%。曹某斌以其南京某公司的名义出资人民币4000万元,履行了出资义务;李某年以其妻柯某名义办理了股权登记,按30%的占股比例应当出资1715万元。2005年8月,李某年以其本人及郗同福共同持股的南京某乙公司出资500万元,余款1215万元由曹某斌支付。2007年下半年,郗同福调离连云港市前,与李某年从连云港某公司退股并分红。曹某斌同意并按照30%的占股比例用房产折抵,后郗同福、李某年共计获得连云港久和国际新城房产65套、车位30个,总价值4313万元。据悉,李某年是郗同福的妻弟。

2018年2月22日,郗同福被江苏省监察委立案调查。同年5月14日,江苏省监察委将郗同福受贿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18年12月28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郗同福受贿案,对被告人郗同福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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