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无锡男子王某因不满网购的藕粉,下单1209袋方便面和781包饼干等食品,在商家准备寄出时,又立即申请退款、退货。商家怒而起诉,法院认定,王某已构成侵权。王某当庭向网店店主道歉,双方和解。
2022年3月,王某网购某购物平台店铺内的无糖藕粉。收货后,王某以藕粉配料表中碳水化合物含糖量高于国家标准、店铺存在虚假宣传为由申请退款,并投诉至某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络购物平台经调查认为,店铺所售藕粉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驳回了王某的退款申请,市场监督管理局也没有对店铺作出处理。
因对处理结果不满,王某在2022年10月14日、10月25日和10月26日三天内,付款18222.28元,在该网店内连下10单,经统计共计1209袋方便面、781包饼干、396瓶饮料和94罐燕麦片。
王某在商家寄出或准备寄出商品时立即申请退款退货,并在申请说明中填写了“职业骗子、满嘴脏话、坑蒙拐骗”等词汇,在收货地址中填写了“某某火星救援现场”等让人匪夷所思的地址。此举造成网店声誉下降,导致商家没有参与“双十一”活动,日销售额遭受很大影响。
网店以名誉权受损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多元。王某则坚称买卖自由,下单及申请退款退货均为个人权利,网店生意好坏更与他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滥用民事权利,已构成侵权。法官助理刘立群表示:“王某频繁下单,下单的次数多、数量大以及频繁发起退款这种情况,主观上是存在恶意的,实际上并没有真实购物的意愿,只是以订立虚假买卖合同的手段,达到报复骚扰商家的目的,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对商家名誉权的伤害。”
通过法官的释法说理,王某认识到自己已逾越了正当行使权利的边界,构成侵权,当庭向网店店主赔礼道歉、赔偿部分经济损失,双方和解,网店店主撤诉。
王某的行为让我想起之前广受争议的“职业打假人”,事实上,有网友表示,王某就是一名职业打假人,其一开始购买藕粉并发起退款、投诉等,就是职业打假人惯用伎俩。
社会上给予职业打假人的评价褒贬不一。有消费者把他们当作是英雄,但也有人认为他们就是在借此为己谋利。但是不可否认,职业打假人的一个个鲜活的胜诉案例潜移默化地促成了中国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改变着消费市场格局,同时对我国产品质量、消费领域的立法、执法也起到了弥足珍贵的完善作用。
职业打假人面临的非议主要在于,有人认为,他们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打假,甚至“知假买假”,这种行为对社会没有任何帮助,也不能改善市场环境,更没有帮助普通消费者维权。
从法律上分析,职业打假人能不能获得侵权赔偿,实践中的主要争议在于,“知假买假”的行为是不是消费行为,换句话说,职业打假人是不是消费者,如果连消费者都算不上,就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无法获得赔偿。
司法实践中对此争议巨大,请求惩罚性赔偿是否予以支持的问题,有的法院支持,有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做了部分明确。“知假买假”可受法律保护,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化妆品和保健品领域。
为什么说这个《规定》仅是部分支持呢?因为其适用范围仅限于食品药品、化妆品和保健品。立法者认为这些商品关系人民健康,影响巨大,严厉处罚会督促这些领域的生产商重视产品质量,不让“三聚氰胺”的惨剧再上演。
但是对于其他商品,至今仍有争议。这也是职业打假人的行业风险,如果花费巨资购买的商品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就等于白忙活一场。更有甚者,有的案例甚至将职业打假案升级成刑事案件,判处职业打假人犯罪成立。
这种案例也有很多,例如下例。
陈某某号称中国年龄最小的职业打假人,刚一成年就走上了职业打假的道路,不到一年就获利十几万。最终,被公安机关认定其构成敲诈勒索罪而移送起诉。
回到本案,其实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处理的很好,他们没有落入“职业打假人”认定的难题中,而是依据民法典“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人”的规定来处理本案,认为王某的行为是对网店的侵权。
法谚有云:“权利的边界是他人的权利”。王某购买什么商品、购买多少商品、要不要退货退款,这些完全是自己的权利,可以自由行使;但是恶意退货,引发他人受有损失,就逾越了正当行使权利的边界,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我们在民事行为中,一定要恪守法律,遵循良知,无论是谁,都不能以损坏他人利益的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同时,各位商家也要勇于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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