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耿某和女友旅游入住酒店后,半夜睡得正香,突然感觉有人在摸自己,本以为是女友,没想到是一个彪形大汉,吓得耿某惊醒后和对方大战几个回合,但对方还是逃走了。

据悉,该耿某和女友到西安旅游,玩到晚上就在当地酒店订了一个房间并办理入住,因为玩的太累,两人洗漱后便入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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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至半夜,耿某感觉有只手在摸自己,起初认为是女友,耿某并没有在意,但又感觉到这只手和女友不一样,耿某猛地惊醒。

耿某反手拉住了自己的大手,一手打开房间内的灯,发现床边竟然蹲着一名陌生男子,两人四目相对,顿时都被对方的操作愣住了。

看清来人,耿某立马想将对方控制起来,然后再去报警,奈何对方一心想逃,两人再打斗了一阵,对方便夺门而出。

耿某并没有去追,因为其担心对方有同伙,有凶器,也担心自己上去追留下女友一个人不安全,所以在第一时间拨打报警电话求助。

目前,该陌生耿某已被抓获,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事发后,酒店表示这名陌生男子可能是小偷,但酒店的门锁是不可能有问题的,不清楚陌生男子是怎么进入的。

但是,耿某对酒店的说法不认可,因为酒店窗户很窄,人很难从窗户翻进来,而且现在自己被猥亵了,酒店方也没有出来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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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此事,网友们纷纷表示,“一个大男人被另一个大男人摸了,想想都很恶心”、“是不是摸错人了”、“如果是小偷,很有可能和酒店是一伙的”。

那么从法律上讲,对这件事应当如何定性?

这名陌生男子可能涉嫌的违法行为有两种,一是猥亵,二是盗窃。

如果陌生男子存在猥亵耿某的心理,那么其在耿某熟睡时做出了猥亵的行为,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如果陌生男子存在盗窃的犯罪目的,那么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当然,如果陌生男子盗窃金额数额较大,达到刑事立案追诉的标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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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酒店方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也就是说,酒店方应当承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无论是耿某遭到猥亵,还是被盗窃,酒店方都难责其究,应当对耿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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