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案证据要点及实务认定

文 | 马亚轩律师

强奸案空间封闭,多数案件只有被害人陈述,缺乏物证,难以形成完整证据链,一旦被害人反水,就很难办,如老钟强奸案中,被害人开始指证老钟强奸,一个月后又说是自愿,又没有其他物证,老钟因证据不足而不捕。

物证更客观稳定,作用异乎寻常的作用,在老赵强奸案中,老赵辩称是嫖娼,但被害人的衣服、皮带等损坏部位及程度和被害人的陈述吻合,鉴定结论证实的身体损伤也与被害人的陈述相符,老赵对此哑口无言,认定强奸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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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有些证据稍纵即逝。

一、被害人衣物及床单上的痕迹要及时检验,案发后即报案的要及时对阴道分泌物检验。

老黄强奸案中,被害人述称其经血在被单上留下一大块血迹,侦查机关在案发现场提取带有血迹的被单,并据此逮捕老黄,但后续的鉴定结论证实血迹并非被害人所留,这一结论使优势证据转变为不利证据,老黄没有被移送起诉。

二、如被害人受伤,应及时法医鉴定,写明其伤势特征并分析原因,作出较为详细的结论。

三、重视检验衣物的完整性,对被害人被扯烂的衣裤等要及时照相。

老梁强奸案中,被害人身上的衣裤被扯烂,但是没有及时对此进行照相固证,后衣裤送去法医检验时由于剪取材料送检破坏了原状,导致该案证实嫌疑人采取暴力手段的证据不足。

四、对年老、重伤、重病和流动人员的证人证言应及时收集。

老潘强奸案中,呈捕卷中没有证人证言,案件承办人要求提供证人证言时,这些证人已离开暂住地,电话也停用,致使证人证言无法提取。

五、对已经收集的证据特别是物证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

老李强奸案中,被害人在报案时提供了沾有嫌疑人精液的卫生纸团,但该纸团被办案人员不慎丢失,导致鉴定结论无法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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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罪名,现实案情却千奇百怪,实务中的认定难点总结如下。

一、胁迫强奸不必当场。

受胁迫后应邀自行前往也构成强奸,(2006)石刑初字第164号案例中,被告人欲与被害人发生关系,遭到被害人的反抗而未得逞,被告人提出若不答应,则叫人打其丈夫,当日下午,被害人来被告人家商量解决办法,在被告人及其妻子答应此事不让他人知道的情况下,被害人答应了被告人的要求。后被害人到地里施肥,让被告人跟随到地里,两人即在玉米地发生了性关系,被告人通过威胁恫吓,对被害人实施精神压力,迫使被害人答应,已违背妇女意志。

二、发生行为时是否“醉酒”是认定关键。

(2012)靖刑初字第53号案例中,被害人在与被告人发生行为时,呈现了酒后反应迟缓,判断能力减弱,神志不清,记忆模糊的醉酒状态,其防卫能力明显削弱。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用被害人平日的酒量做出案发时其清醒自愿的推定不成立,在被害人醉酒状态,性防卫能力削弱的情况下,将其奸淫,构成强奸罪。

三、没有使用暴力或言语威胁,也可能构罪。

被害人有无反抗行为并非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人的强制程度也有所不同,故被害人的反抗形式也有所区别。

本案中,被告人在被害人至其暂住地提出分手时说出“我们一起去死”使被害人产生了严重恐惧,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有多次供述称“她不愿意,推了我胸口,踹了我一脚、朝电话喊救命”,且有证人证言“她在电话里大喊救我”及报警记录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违背被害人意志。

四、离婚诉讼期间,婚姻关系已进入法定解除程序,虽然婚姻关系仍然存在,但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的同意,也就没有理由从婚姻关系出发否定强奸罪的成立。

(1998)青刑初字第36号案例中,被告人两次主动向法院诉请离婚,希望解除婚姻关系,一审法院已判决准予离婚,且双方对离婚均无争议,只是离婚判决书尚未生效。此期间,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在被告人主观意识中实质已经消失。被告人在这一特殊时期内,违背被害人的意志,采用扭抓咬等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和性权利,构成强奸罪。

五、没有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也构成强奸罪。

(2015)大刑二终字第595号案例中,两名被告人的行为都是围绕一个共同目的,就是使其中一名被告人顺利奸淫被害人,老谭购买麻醉药三唑仑并在可乐中下药,积极帮助他人实施强奸,应以共犯论处。

六、不能单纯地根据妇女有无反抗来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包括让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不知抗拒。

“不能抗拒”的常见手段为采取暴力,即对妇女进行殴打、捆绑、按倒、卡脖子等行为。

“不敢抗拒”的常见手段为采取胁迫,即通过凶器进行恐吓、扬言行凶报复、毁坏名声、加害亲属、揭发隐私来使妇女不敢抗拒。

此外,利用封建迷信、职务从属关系、教养关系等,以及迫使被害人孤立无援,让被害人不得不忍辱屈从的,都属于让被害人不敢抗拒。

“不知抗拒”常见手段有利用妇女重病或熟睡之机奸淫或利用酒精、药物等方式对让被害人陷入不知抗拒状态。

案例中,被害人误以为被告人是自己男友,从而刚开始没有拒绝与其发生行为直至发现不是男友,被告人在明知被害人是误将自己当成男友,却继续冒充身份,使被害妇女陷入不知反抗的状态,属于违背被害人的自由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