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营收不入帐,股东刑民责任分析
文 | 马亚轩律师
为避税很多公司营收不入公户,这操作,无疑隐藏巨大法律风险,只有搞清楚其中的风险机制,才能在商业中,运筹帷幄,决胜千里。
一、刑事风险。
营收不入账会涉嫌职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或无期,并处罚金。
典型案例:
仙桃市法院一审认为:08年7月,老张利用担任鸿威公司法人职务之便,采取将销售收入不上账的手段,侵吞本公司资金34.7万元。老张系依法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其利用职务之便,隐瞒公司销售收入34.7万元,采取将公司经营收入不计入公司财务账目的手段,非法占有并支配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决:一、老张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二、责令被告人老张退赔违法所得34.7万元。
湖北省汉江中院二审认为:鸿威公司是依法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老张作为公司的法人,其在公司经营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的销售收入不计入公司财务账,非法予以占有并任意支配使用,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老关和永顺公司是鸿威公司的股东,但根据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该事实并不影响对老张的定罪。鉴于鸿威公司的股东为老张夫妻二人,且老张将所侵占的货款大部分用于偿还了其为设立公司时所欠债务,其侵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故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判决:一、维持仙桃市法院(2011)仙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中对老张的定罪部分,撤销该判决中对老张的量刑部分和责令其退赔违法所得。二、老张犯职务侵占罪,免予刑事处罚。
湖北省高院(2017)鄂刑再4号认为:
关于申诉人老张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的问题,鸿威公司是由老张和其妻小苟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的,老张任公司法人并由其实际经营和管理,股东只有老张和小苟夫妻二人,虽然老关与永顺公司曾与鸿威公司及老张之间有来往,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老关和永顺公司系鸿威公司股东。基于老张与小苟的特殊关系,老张在鸿威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的货款收回后未上账而予以支配,从形式上看其行为侵占了鸿威公司的财产,但老张是公司的法人,有权对鸿威公司的财产进行处置,且老张将该款用于偿还成立鸿威公司时所借的欠款,亦经小苟认可,故此行为本质上并没有损害鸿威公司的利益,亦未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老张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行为。
我们认为,公司收入是属于公司这个法律上“拟制”的人的个人财产,任何人不得占为已有,否则就会侵害公司、公司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甚至破坏整个公司法人人格制度,这也是刑法打击此行为的底层逻辑,案例中,如果老张将公司财产不是用于偿还成立鸿威公司时所借的欠款,实质上就损害了鸿威公司的利益,当然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行政风险。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的罚款。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拒不补缴应纳税款的,构成逃税罪。
公司收入不入账的行为是偷税行为,达到一定数额就构成逃税罪。
三、民事风险。
公司营收不入账,属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扬州中院(2014)扬商终字第00248号:
本案中,贵明提供的证据及原审法院所作调查,能够证实09年至11年老李在担任业之峰公司股东和高管期间,公司承接了大量装饰工程业务,且产生了大量营业收入,但是同期业之峰公司及扬州分公司的账户上基本未有相应的营业收入入账的记载,同期业之峰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财务报表中营业收入为零,依公司章程作为时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李总应当提供公司业务记录、会计账簿等证据说明同期公司的经营状况、收支盈亏情况,并解释上述不符合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现象的合理性正当性。
经原审法院充分释明,老李及业之峰均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公司业务记录、会计账簿等证据,应当推定贵明关于业之峰的控制股东老李实施了营收不入账的行为的主张成立。另一方面,现有证据也能够反映,老李在担任业之峰股东和高管期间,业之峰违反公司法、会计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以个人账户存储公司营业收入,当日现金收入未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而是交由股东个人,业之峰的资金得以体外循环,使得业之峰丧失了对外偿债的物质基础,造成公司人格形骸化,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且控制股东老李的滥用业之峰人格的行为与贵明债权无法实现存在因果关系,故老李应当对业之峰所欠贵明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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