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面教材:律师辩有罪,法院判无罪的尴尬瞬间

文 | 马亚轩律师

自18年新刑诉法实施以来,公家多让当事人认罪认罚,以换取从轻从快处理,当事人乃至律师也都乐此不疲,积极配合,导致我国认罪认罚率急速飙升至百分之九十。

但实践中,却出现律师辩有罪,当事人也认罪,最终法院却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判无罪的案例,虽然有时候也不怨律师,但这些案例仍然要对所有律师敲响警钟,时刻提醒自己是当事人利益的第一代言人。

1.广信区法院(2021)赣1104刑初214号:

律师认为:对指控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首先,若煤矸石处于自然状态之下,属于矿产资源,可成为非法采矿的犯罪对象,若煤矸石属于煤矿开采出来丢弃的,则不能成为非法采矿的犯罪对象,进行采挖出售的,不罪。

其次,法律未要求采矿废石、煤矸石需要经过新立采矿权的程序才可开采,仅规定尾矿的回采需要经过新立采矿权的程序。判决:被告人老孙无罪,被告人老彭无罪。

2.龙华区法院(2017)琼0106刑初519号:

律师认为:信用卡系小叶本人办理,因该卡存在消费没有及时还款,造成逾期,本金数额已达到27万余元,小叶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辩护人对小叶犯信用卡诈骗罪的罪名没有异议意见。

法院认为:小叶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信用卡被老梁诈骗,目前在逃老梁尚未抓获,美兰分局立案的小叶信用卡被诈骗案有可能出现多种结果,其中可能出现的一种结果是:老梁诈骗使用了小叶的涉案信用卡,小叶名下的信用卡额度内的资金被老梁非法占有,小叶没有非法占有银行财物的主观故意,小叶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小叶信用卡被诈骗案的最终处理结果需要等待在逃人员老梁到案后,根据老梁的供述再结合有关证据材料再进行认定。

根据我国的刑法精神,为防范冤假错案,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案件的证据不排除被告人无罪的可能性,就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3.湘潭县法院(2017)湘0321刑再1号:

楚赞伦主动到县公安局交代交通肇事的经过,并且就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达成赔偿协议,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谅解,原审以楚赞伦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七年后,楚赞伦向本院申诉:楚新林以同村人楚赞伦的名字办理了身份证、驾驶证,后发生事故,交通事故与其无关系,因楚新林冒用其身份、造成其身份信息犯罪被判刑,给其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请求法院宣告无罪。

再审改判:楚新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已执行完毕),楚赞伦无罪。

4.东光县法院(2017)冀0923刑初118号:

老李到盛大公司向海涛取机械配件,因债务纠纷,二人打架,造成海涛腰部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后达成刑事和解,老李认罪认罚,判决:老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根据东光县法院(2019)冀0923刑初69号,真相是:当日海涛到县医院进行检查,实际并无伤情,为达到追究老李责任的目的,经小马电话联系,找到腰部受伤的金山,金山顶替海涛作了CT,县司法鉴定中心依据海涛提交的虚假病历及CT出具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

金山顶替海涛拍片后,一直没给钱,金山不高兴,就告诉顶替的事。判决:海涛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金山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小马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东光县法院(2019)冀0923刑再2号:改判老李无罪。

5.霸州市法院(2020)冀1081刑再1号:

在小兵烧烤门口,小张与老周因琐事发生殴斗,致老周两侧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经鉴定老周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小张与老周达成调解协议,并认罪认罚,判处:小张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真相是:为敲诈勒索,老高雇佣老于、天龙故意为老周制造伤情,并在西青区医院为老周做CT检查,其伤情为双侧鼻骨、鼻中隔骨折。于是,借在小兵烧烤饭店内吃饭之机,故意挑衅引发老周与小张打架并报案,以调解为名勒索小张,小张被霸州市法院追究刑事责任。改判:原审被告人小张无罪。

6.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2018)冀0291刑初18号:

律师认为:初犯,建议定罪免处。

法院认为:小赫逃匿前没有如实告知许倩其挪用、侵占公司资金的相关事实,北中公司到公安机关报案时,许倩虽在现场,但公安机关并未当时立案,亦未将小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检察院未能提供能够证明许倩知悉公安机关对小赫进行刑事立案侦查或将小赫确定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本案不能认定许倩将车款交给小赫时,明知小赫为犯罪的人;霸道汽车虽然登记在许倩名下,但系由小赫出资所购买,亦由其偿还购车贷款,其在逃匿前让被告人许倩变卖车辆是为了偿还购买车辆的贷款,并没有提及剩余车款的处理,许倩将卖车款交与小赫时,小赫已经逃匿至沈阳,许倩将车款交给小赫时其主观上并没有帮助其逃匿的故意,小赫主观上也没有相应的合意,且该车款本应属小赫所有,本案不能认定被告人许倩将车款交给小赫时其主观上具有帮助小赫逃匿的故意;小赫在逃匿时携带了部分赃款,逃匿到沈阳后购买车辆、经营公司,其在收到被告人许倩所给的车款后,并没有实施凭借此款进行逃匿他处和进行隐藏的行为,而是一直在沈阳与许倩继续共同生活,直至在沈阳市被公安机关抓获,检察院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许倩交给小赫的车款客观上帮助了小赫逃匿。

综上,许倩主观上对小赫是否为犯罪的人并不明知,亦没有帮助小赫逃匿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小赫也没有凭借该车款进行逃匿,许倩受小赫委托,将小赫所购买车辆变卖,将剩余车款交给小赫,没有妨碍、影响公安机关侦查及抓获小赫,不能认定其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追诉活动,判决:许倩无罪。

7.邱县法院(2018)冀0430刑初38号:

老孟挪用机井补偿款的行为是挪用公款还是挪用资金的核心问题在于老孟对机井补偿款管理行为的性质是否属于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该机井补偿款系大广高速征用“该村机井”的国家补偿款,属于政府给村集体的补偿款,这部分款项一旦由镇政府支付给村委后就属于集体财产。其次,该款项已存于老孟账户上,已不履行代发补偿款的公务行为,而是领取村委的补偿款,是行使村干部职权的行为。老孟实施该行为时不属于依法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

由于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用补偿费用在拨付和分配阶段性质不同,故准确认定协助政府进行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阶段,是准确认定案件性质的前提。如果被告人老孟是在协助政府进行机井补偿费用的管理阶段,侵吞、挪用了机井补偿费用,那么就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论处;如果老孟并非在协助政府对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费用进行管理,此时,村干部并不具有从事协助政府进行行政管理的职权,并非从事公务,在这个阶段,即使侵吞、挪用了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费用,也不能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论处。

综上,老孟在实施挪用行为时,其协助政府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工作已经完成,不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利用的是村干部的职务便利,挪用的是村集体财产,侵犯了村集体财产权,属挪用资金行为。判决:宣告被告人老孟无罪。

8.鹿城区法院(2016)浙0302刑再4号:

2月28日,老徐在温州市医院住院治疗时所拍摄的CT片未显示其肋骨骨折。后老徐以他人CT片(分别为:3月11日、3月14日于温州市中心医院、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拍摄肋骨多发骨折的CT片)作为其伤势鉴定的检材,提交给鹿城区分局物证鉴定室进行伤势鉴定。同年3月25日,鹿城区分局物证鉴定室作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老徐左头顶部1.8cm缝合创及右侧第5、6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因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不一致,故轻伤二级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另,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老徐左头顶部1.8cm缝合创伤势不能被评定为轻伤及以上等级。因此,原审认定老徐右侧第5、6肋骨骨折,以及老徐伤势构成轻伤二级的事实,系认定事实错误。原审被告人老王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9.顺德区法院(2019)粤0606刑初789号:

律师对罪名和事实无异议,发表以下辩护意见: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包括棋牌、餐饮;该场所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云飞及其妻子是用信用卡套现来维持经营的;云飞家庭经济困难,父母都患有疾病,女儿刚出生,需要其照料,希望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该司法解释旨在保护群众正常的娱乐活动和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本案中,营业执照的营业范围包括棋牌,其在店内提供八张麻将台供他人打麻将,属于提供场所供他人娱乐的经营行为。

前来打麻将的人大部分都是居住在附近有正当职业的人员,虽然打麻将的过程中带有少量财物输赢,但无证据证明有人在此以赌博为业,或进行高额赌注赌博。云飞作为经营者,基于管理成本考虑,采取两种收费方式,一种是每个房间固定收取每小时30元服务费,另一种是从大厅的麻将台上每局自摸中收取1至2元作为服务费。

上述两种收费方式是基于房内房外麻将台不同管理的需要,均跟赌资大小无关,与跟赌资大小挂钩的抽头渔利有着本质的不同,且根据生活常识,两种收费方式每张麻将台每小时收取的费用差别不大。

云飞为前来打麻将的客人提供茶水、清洁等服务,还要支付店铺租金、水电费等经营成本,其收费并未明显超出合理的范畴,两种收费方式与当地其他正规棋牌娱乐场所收费大体相当。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基于云飞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发表的,本院认为被告人云飞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评价。

判决:云飞无罪。

10.双桥区法院(2014)双桥刑初字第68号:

被告人小陈认罪认罚,律师请求从轻处罚。

小陈找老郑商谈公司的贷款问题,后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口角,小陈将老郑打伤,经承德市中心医院诊断:被害人老郑的伤情为左眼眶内壁骨折、头顶软组织挫伤、外伤后神经反应。

经双桥分局法医学损伤检验鉴定书鉴定,根据两部两院颁布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九条的规定,老郑构成轻伤。

法院认为:双桥区法院对被害人老郑的伤情重新鉴定,经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老郑的伤情为左侧框内壁骨折,依照14年新颁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老郑已构成轻微伤。判决:被告人小陈的行为不构犯罪。

11.莲湖区法院(2019)陕0104刑初949号:

被告人小蔡认罪认罚,律师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行为,也确实造成被害人当时受伤住院的结果,但被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辗转多家医院并于180余天后死亡,其死亡结果是否由被告人的违章行为直接造成,需要有专业机构的专业人员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司法鉴定意见。

何为司法鉴定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司法部给出了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司法部关于《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五条规定,对死亡原因鉴定通常有以下类型:s体解剖、s表检验、切片检验。

结合本案,检察院认定被害人死因的证据是根据被害人的住院病历作出的文证审查司法鉴定意见书,不符合法医学鉴定相关规定,不是法定证据种类,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故证明被告人的违章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不足,指控小蔡犯交通肇事罪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

被告人小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被害人老张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但检察院指控小蔡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被告人小蔡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