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蒋先生向媒体爆料称,其妻子王女士从湖北武汉赴河北衡水安平县“参加妇科方面的培训”。2天后,他收到妻子昏迷入院的消息。3月28日,经权威机构检测,其妻子是A型肉毒毒素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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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先生说,其接到医院通知到达安平县医院后,为妻子办理了转院手续。妻子转院后,目前还在ICU里,情况已经好转。在进入ICU之前,妻子给蒋先生两张手写的纸条,一张写有“打胳膊两侧,大概80多针,大腿100多针,小腿8针……”,另一张写着“有视频,他撒谎,全程都是打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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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先生拿到妻子手机后,其最近几天的聊天记录都被删除了,目前正在想办法恢复。目前已经向安平县卫健局反映情况。

培训机构对外声称,只是组织了一个交流分享会,没有打针,不清楚。当地官方回应详情正在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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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

对于蒋先生、王女士来说,目前最重要的事情是报警、报警、报警!如果鉴定结果为真,确实A型肉毒毒素阳性,为其注射的个人、机构已经构成刑事犯罪!

A型肉毒毒素俗称“瘦脸针”。2008年,卫生部、卫健委将A型肉毒毒素及其制剂毒性药品管理。《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其全部毒性药品,并处以警告或按非法所得的五至十倍罚款。情节严重、致人伤残或死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为王女士注射的个人可能涉嫌哪些罪名?

①注射人如果是医务人员,其注射导致王女士遭受严重损害就诊人的身体健康,注射人可能涉嫌构成医疗事故罪;

②根据法律规定,为王女士注射“瘦脸针”,应当取得医生职业资格。如果其尚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为患者注射“瘦脸针”属于非法行医,且导致王女士身体造成严重损害,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罪;

②根据《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规定,注射A型肉毒毒素属于一级美容外科项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有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且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注射人如果尚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为患者注射“瘦脸针”属于非法行医,且导致王女士身体造成严重损害,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罪;

③A型肉毒毒素属于毒性药品,其生产、收购、经营、使用等行为,必须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理,涉事单位个人,如果未经批准擅自收购、使用A型肉毒毒素。可能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

王女士可以主张哪些人身损害赔偿

①《民法典》1191条规定,“雇员责任,雇主承担”。上述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注射A型肉毒毒素致王女士身体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②王女士可以依据《民法典》1179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治疗费用。还可依据1183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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