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咸宁市通山县一小学老师邓某因为猥亵儿童被家长举报,本以为该老师会面临着行政处分或者解聘的后果,但是当地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并未对其进行任何处理。而是将其调到了另一所小学继续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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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是邓某的行为并没有受到任何处罚,在另一个学校任教期间,邓某不但不知悔改,反而继续犯案。该事件一出引发网友的热议,给人们感到震惊的不是,为什么邓某会一而再再而三的犯罪,而是在第一次犯案的时候,为什么教育部门没有给出任何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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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按照法律规定,学生被老师猥亵,老师所在学校以及教育机构应该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如果情节严重的话,老师可能面临着刑事处罚。那么问题来了,冯某猥亵儿童为既定事实,应该给予一定的处分,但是为什么相关机构只是将其调到其他学校呢?相关部门这样的处理方式,是否有失职、包庇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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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在第一次犯案的时候,相关部门对邓某进行了处罚,是不是可以避免第二次犯罪的发生?我们不能保证该老师会迷途知返,但是至少应该采取一定措施,增加犯罪的成本,加大处罚的力度,避免更多的儿童遭到毒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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