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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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患者郭先生(32岁),其在5岁左右时无明显诱因出现不自主眨眼、点头等表现,之后症状逐渐加重,出现不自主四肢抽动,并时常喊叫、讲脏话、肩部抽动、跺脚等表现。曾就诊于多家医院,被诊断为“抽动征”,间断服用过硫必利、氟哌定醇等药物治疗,但效果并不理想。24岁时,郭先生因异常抽动、喊叫、讲脏话等表现难以控制入住省医院,初步诊断为抽动秽语综合征。入院第7天行立体定向脑内多靶点射频术,术后给予预防感染等治疗,11天后出院。

8年后,患者郭先生又因爆发性语言及动作发作,伴情绪低落与兴奋举动半年余前往附属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抽动障碍、双向情感障碍。郭先生认为是省医院对其进行全麻下立体定向脑内多靶点射频术导致自己出现病情恶化现象。遂起诉省医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3万余元。

法院审理

鉴定意见认为,患者四肢不自主抽动频繁发作,对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基本可以自理,其伤残等级属八级。据医方病历记载,患者术前查体双侧肢体肌张力正常,肌力Ⅴ级,共济运动检查未见异常,检查室偶可见其不自主肢体抽动、喊叫,其伤残等级属八级。患者术后不自主抽动发作次数虽然较术前增加,但还未达到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的程度,故其术后伤残等级仍评定为八级。

鉴于本案郭先生所患抽动秽语综合征的特殊性,目前国内鉴定机构尚不能对相关问题进行鉴定,法院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和法医进行了专家论证。专家意见认为,对鉴定意见中关于术前术后伤残等级的意见予以认可。对于手术,专家称这种手术现在已经停了,当时用多靶点的手术也是不合适的,参照国外的技术,技术还不够成熟。在没有观测到远期安全性没有明确结论的时候,大范围的做是不合适的。如果能认定医方给患方造成损害,那么医方肯定是有过错的,建议医方承担60%的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鉴定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对异议的说明及专家论证,综合案件实际情况,认定省医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判决其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4万余元。

省医院不服,提起上诉。省医院认为本案未经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就认定其承担60%的责任没有依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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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简析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原则上由患方承担过错的举证责任,只在特殊情况下如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或者隐匿、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资料,才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发生举证责任倒置。

本案患者所患抽动秽语综合征 ,又称多发性抽动症,是一组复杂慢性神经精神综合征,多发病于3~12岁儿童,7岁左右症状最明显,一般男性多于女性。部分患者抽动时会伴爆发性异常喉音,发出类似动物的尖叫声,如犬吠、猴鸣声,或刻板地发出咒骂和淫秽词句,并有强迫性意向。大部分患者还会有如躁动不安、过分敏感、易激惹、行为退缩、注意力缺乏、多动症、破坏行为、学习差等表现。

抽动秽语综合征在临床医学上涉及到医学科学交叉学科,对于该疾病的分类在医学科学领域内仍存在一定争议,在治疗措施上一般采取药物和行为治疗的方式。因目前国内鉴定机构尚不能对相关问题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故此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了专家论证,经论证专家认为医方为患者所行立体定向脑内多靶点射频术,技术还不够成熟。在没有观测到远期安全性没有明确结论的时候,大范围的做是不合适的。认为医方存在过错。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是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规范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我国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对部分需要严格监管的医疗技术进行重点管理,其他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由决定使用该类技术的医疗机构自我管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对于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临床应用。

据原卫生部规定,神经外科手术治疗某些精神疾病具有高风险性,其安全性和有效性尚需进一步验证;此类技术属限制性医疗技术,并涉及伦理评价问题,应严格在限定的机构、人员和条件下,有限制的实施。立体定向手术治疗精神病技术”属于第三类医疗技术,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加以严格控制管理。因此,医疗机构对于此类医疗技术的应用需要遵循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相关要求,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使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因病施治。本案中法院即根据专家对本案的分析论证,认为“立体定向脑内多靶点射频术”参照国外的技术,并不是一项成熟技术,认定省医院存在过错,判决其向郭先生赔偿4万余元。

人类文明绵延至今,曾在医学领域创造了一项又一项堪称奇迹的医学技术,但是医学发展总存在着自身的局限性,很多技术现阶段的发展并不成熟,这些不成熟技术存在很多弊端,会对患者安全造成不可逆转的危害。故此,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具有符合要求的诊疗科目、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设备、设施和质量控制体系,并遵守相关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还应当建立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包括目录管理、手术分级、医师授权、质量控制、档案管理、动态评估等制度,保障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和安全。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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